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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內部轉讓是否需要全體股東同意?

不需要。首先,股權變更協議原則上只需要雙方簽字即可;其次,股東大會對本次權益變動的決議需要半數以上股東簽字同意,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時,股東會決議也是工商註冊的必備材料之壹。而且股東大會壹般都是股東缺席,很難要求所有股東都到場簽字。如果每次股東大會都要求全體股東出席,可能難以組織股東大會,不利於公司決策的形成、發布和執行。綜上所述,在股權變更過程中,只需要股東和受讓方簽字即可,不需要其他股東參與,但這種股權變更必須按照公司章程進行。《公司法》第壹百三十九條記名股票的轉讓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變更,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