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總股本超過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比例為10%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五十五條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壹)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上市條件的;
(二)公司未按照規定披露財務狀況,或者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四十八條證券上市申請應當提交證券交易所,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批,雙方簽訂上市協議。
證券交易所根據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決定,安排政府債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條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作為保薦人。
本法第十壹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適用於上市保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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