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ulz模型、Harris-Raviv模型和Israel模型包含了豐富的實證檢驗假設在內,例如Stulz的四項結論,Harris和Raviv的兩個定理,Israel的定理2至定理7,遺憾的是,無論是Stulz或Harris和Raviv,還是Israel,都沒有親自做過這方面的實證檢驗。公司控制權市場學派中有關公司控制權市場部分的實證檢驗早先主要是借用公司財務其他相關領域裏的實證研究結果,例如20世紀80年代壹批學者關於資本結構變動效應的實證分析,其中包括Masulis(1980,1983)等人關於轉換要約的分析,Dann(1980)和Vermaelen(1981)等人關於股票回購的分析,Korwar(1983)、Asquith和Mullins(1985)等人關於多次發行的分析,Mikkelson(1981)、Dann和Mikkelson(1983)關於可轉換債券發行的分析,Dann和DeAngelo(1988)關於所有權結構的分析,以及Amihud、Lev和Travlos(1990)關於投資機會選擇的分析。這批實證研究內容參差不齊,方法前後各異,結論多有出入,,何況還是借用別人的東西,結果當然不甚理想。其中較為值得壹提的是Dann和DeAngelo(1988)的文章。Dann和DeAngelo的文章裏有兩句話談到了資本結構與公司控制權市場之間的關系。在第壹句話裏,他們說:“從表決權的集中角度來解釋股票回購同樣也是最近由Harris和Raviv(1988)和Stulz(1988)建立的資本結構模型裏所隱含的意義。”在第二句話裏,Dann和DeAngelo又說:“事前選擇資本結構。本身代表了壹種反收購防禦辦法”,不過,他們認,這方面內容仍是“懸而未決的實證問題”。
自20世紀80年代末,開始有學者直接進行關於資本結構管理控制模型的實證檢驗,包括Friend和Lang(1988)、McConnell和Servaes(1990,1995)等,新近的研究則有Berger、Ofek和Yemack。Friend和Lang檢驗的基本想法很簡單。他們認為:作為內部人的管理者所持有的股份越高,他們根據自我利益來調整公司負債比率的能力和動機就越強;此外,由於公司裏除管理者之外,往往還存在大量的非管理性大股東(所謂非管理性大股東,是指持有公司發行在外股票比例在10%或以上的股東。)受這些大股東的約束,管理者常常無法按其意願調整公司的負債比率,因此,必須分析這類大股東是否對管理者起到壹定的監督作用。Friend和Lang檢驗樣本包括1979-1983年間於紐約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的984家公司。他們的證據說明在開放型公司(管理者持股比例較低的公司)裏,管理性大股東持有股票的市場價值以及管理性大股東持有股票比例均對公司的負債比率產生顯著的負面影響,也表明了在開放型公司裏,盡管存在著壹定數量的非管理性大股東,管理者仍具有較強的能力和動機根據其自身利益的需要來調整公司的資本結構。相反,在封閉型的公司(管理者持股比例較高的公司)裏,管理性大股東持有股票的市場價值以及管理性大股東持有股票比例對負債比率或者是沒有顯著影響,或者是顯著性沒有那麽強,證據“反映了在封閉型公司裏,管理者從其自身利益出發調整負債的動機和能力都比在開放型公司裏的管理者要來得低”。綜合以上證據,盡管Friend和Lang自認他們的結果可能在方法論和變量之間的因果關系上存在某些缺陷,但他們還是覺得“壹般而言”,這壹實證結果支持了資本結構管理控制模型的假設。
普渡大學的McConnell和北卡羅萊納大學的Servaes相繼於1990年和1995年發表的兩篇合作論文,可謂是資本結構管理控制模型實證檢驗中精巧的“小品”。之所以說它們是“小品”,除了這兩篇論文裏涉及到這方面檢驗的篇幅很短外,主要還在於兩篇文章的檢驗範圍較窄,檢驗方法也相對較為簡單。在1990年《關於股票所有權與公司價值的新證據》壹文裏,McConnell和Servaes基本上只是在檢驗Stulz的壹個論點,即企業價值與其內部人持有的股票比例成壹種曲線關系。McConnell和Servaes分別以紐約證券交易所和美國證券交易所1976年的1173家上市公司和1986年的1093家上市公司構成檢驗樣本,然後選擇托賓q為因變量,管理者與董事成員持股比例(INO)、大股東持股比例(LB)和機構投資者持股比例(INSTO)為自變量進行回歸。他們的實證結果顯示:如果以管理者與董事成員的持股比例(INO)來衡量內部人持股比例,則有“強有力證據”表明企業價值與內部人持股比例之間存在曲線關系,企業價值先升後降。在較低的持股比例上,內部人持股比例對企業價值產生“強烈”的正面影響,而大股東持股比例對企業價值沒有獨立的影響。不過,McConnell和Servaes的這篇“小品”僅僅只是談到了企業價值與企業內部人持股之間的關系,尚未談到資本結構(負債比例)與這兩者之間的關系。換句話說,McConnell和Servaes的文章還沒有理清資本結構、所有權結構、公司控制權市場以及企業價值之間的紛亂頭緒。於是,在1995年的《權益所有權與債務的兩面性》壹文裏,他們把債務杠桿因素添補到1990年的檢驗方程裏。McConnell和Servaes的實證結果包括如下兩部分:
(1)關於企業價值和債務杠桿。實證結果表明,在低增長樣本組裏,托賓q與企業債務之間參數估計值在三個樣本檢驗期間均顯著為正,相同檢驗期間內,在高增長樣本組裏,托賓q與企業債務之間參數估計值均顯著為負;
(2)關於企業價值和內部人持股比例。McConnell和Servaes修正了他們早先的結論,內部人持股比例與托賓q之間的關系不再得到“強有力”的支持,而僅僅只是得到“適當的”支持。
應該說,早期關於資本結構與公司控制權市場理論的實證檢驗重點基本放在管理者的持股比例與負債比率之間的關系上,這壹點當然可以被看成是符合Stulz模型、Harris-Raviv模型以及Israel模型的精神。但是,隨著學術界對資本結構與公司控制權市場之間理論關系的深入理解,學者們認識到,Stulz等人的模型只是對公司控制權市場理論解釋的“壹個版本”。關於資本結構與公司控制權市場理論兩者之間關系的實證研究,其內容其實可以更為廣泛地擴展到公司治理和反收購立法等方面,其研究方法和研究手段也可以更為復雜。Berger、Ofek和Yermack以及Garvey和Hanka等人的實證分析正體現了這壹趨勢。
Berger等人的實證研究分為兩大部分,第壹部分探討企業債務杠桿的相對水平與公司治理變量之間的關系。他們在第壹部分中所選擇的因變量是債務比率,且以賬面價值和市場價值分別表示。Berger等人的樣本包含了1984-1991年之間409家公司的2196個觀察值。他們所選擇的自變量則形形色色,除了諸如高層管理人員的任期及持股比例、是否存在大股東、董事會的規模與構成等所謂衡量公司治理的變量外,Berger等人還塞進了諸如公司規模、抵押資產價值、非稅收利益、研究與開發費用以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與財務費用等等他們認為會“影響到債務杠桿”的控制變量。因此,這部分的實證結果自然也五花八門,不壹而足。由於這壹部分沒有說明企業債務杠桿與公司治理變量之間的因果關系,所以,Berger等人又展開第二部分分析,即分析企業債務杠桿在出現影響公司治理結構的突發事件後是否發生顯著變化。Berger等人主要選擇與失敗的收購、高層管理人員變更和董事會變動三個事件相關的啞變量,這三個事件都體現了公司治理的變動情況。Berger等人的回歸結果表明:
(1)當公司面臨被收購而收購又不成功時,公司的債務杠桿都會出現相當規模的顯著增加;
(2)高層管理人員的變動同樣導致較高的債務杠桿,盡管兩者之間的關系在統計上不顯著;
(3)董事會的變動與新發行的債務有關。Berger等人自信地認為:“我們的結果強烈地表明管理者防禦的程度影響了企業的資本結構”,並且把這壹結論看成是“本文的主要貢獻”。
Garvey和Hanka於兩年後發表了壹篇自稱可作為Berger等人論文“補充”的實證檢驗報告。他們的研究思路與Berger等人研究的第二部分內容相類似,不過,Garvey和Hanka所選擇的影響公司債務杠桿變化的事件不同。在Garvey和Hanka檢驗中,美國地方州第二代反收購立法被圈定作為壹個特定的影響事件,以此“比較在反收購立法保護前後公司的財務政策”。第二代反收購立法是公司控制權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采用這壹事件進行檢驗勢必更為貼切地突出了公司控制權市場與資本結構理論之間的關系。Garvey和Hanka設計的自變量也完全體現了第二代反收購立法的特點。除負債比例、資產收益率(ROA)、股票收益率、總資產等例行的控制變量外,Garvey和Hanka主要加入了保護變量(protected)、地方州變量(state)和時間變量(time)三個啞變量。其中,以1987年作為美國第二代反收購立法的分水嶺,1987年之前成為前反收購立法時期,1987年之後稱為後反收購立法時期。保護變量反映了樣本公司是否受反收購立法所保護,地方州變量反映樣本公司是否處於通過反收購立法的州,時間變量反映樣本公司是否處於第二代反收購立法之後的期間內。Garvey和Hanka所采用的樣本包括1982-1990年之間的1203家公司。他們的多元回歸結果主要包括:
(1)保護變量意味著在後反收購立法時期,受保護的公司與未受保護的公司之間的債務比例差額大約每年要減少8%。
(2)地方州變量表明,與前反收購立法時期相比,後反收購立法時期出現了反轉現象,企業債務比例由增轉減。
(3)部分企業除受反收購立法保護外,本身還設置了其他反收購方法,如在俄亥俄州和賓夕法尼亞州,企業可以通過選擇加入或選擇放棄來決定是否受反收購立法的保護,部分企業還采用了毒藥丸防禦方法等等。這些反收購方法同樣也會導致企業債務比例的降低或提高。Garvey和Hanka認為:“總體而言,我們對選擇加入或選擇放棄以及毒藥丸防禦方法的考察沒有得到明確的結論。”
(4)伴隨著第二代反收購立法,企業的融資政策從債務融資轉向權益融資“,後反收購立法時期權益融資的增加部分大致上正好補上了債務融資的減少部分”。
(5)與此同時,沒有證據表明企業的規模與盈利能力在這段時期發生了較大的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