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標準如下:
1.印花稅:
印花稅壹般是交易額的1‰。但受讓方將不再繳納印花稅,即購買股份時無需繳納印花稅。
2.轉讓費:
過戶費按交易金額的0.02‰收取。
3.經紀交易傭金:
券商的交易傭金最高不超過成交金額的3‰,壹般為成交金額的萬分之三。傭金基本是5塊錢最低,不滿意5塊錢也是按照5塊錢收取。它是雙向收費的,即投資者買入時收費壹次,賣出時收費壹次。不同的證券公司有不同的費率。
頭寸盈虧,與頭寸盈虧相對。也稱賬面損益或浮動損益。以當日結算價為基準,交易者在交易收盤時所持合約的持倉價值與原始持倉價值之間的差額。頭寸損益是壹種未實現的損益,通常不按照實現原則中會計科目的收益確認為投資收益。但由於期貨投資的高風險性,為了給財務報表使用者提供決策信息,有必要對其進行披露。所以可以體現在期貨投資收益賬戶,也可以通過設置期貨下的二級科目持倉損益來體現,與已實現的期貨投資損益不同。
計算公式:
持倉盈虧=歷史持倉盈虧+當日開倉盈虧
歷史頭寸損益:
歷史持倉盈虧= ∑ [(當日結算價-前壹日結算價)*買入持倉]+∑ [(前壹交易日結算價-當日結算價)*賣出持倉]
前面是買入和開倉,當天的結算價相當於賣出價;其次是賣出和開倉,當日結算價相當於買入價。
當日開倉損益:
當日開倉盈虧= ∑ [(賣出開盤價-當日結算價)*賣出開倉數量]+∑ [(當日結算價-買入開盤價)*買入開倉數量]
會計處理:
在財政部[1997]44號《商品期貨交易財務管理暫行規定》中明確指出:“浮動盈虧也稱持倉盈虧,是指根據合約初始成交價和結算日結算價計算的潛在盈虧。”關於浮動盈虧有以下規定:交易所“不得將會員的浮動盈虧作為新開倉所需保證金計算”;期貨經紀機構應當根據客戶的浮動損益,按日調整客戶保證金存款賬戶的金額。客戶的浮動利潤不得計算為開立新頭寸所需的保證金”;期貨投資企業“應當根據期貨經紀機構或者期貨交易所出具的未進行反向交易而買入或者賣出的期貨合約的浮動損益清單和資金結算單,調整保證金賬戶的金額,並據此設立待處理財產的損失和溢余專用賬戶,不計入當期損益,但應當在年度財務報告中予以說明”,“浮動損失不能提前計入當期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