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非法集資的特征
壹)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壹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二、非法集資的主要表現形式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表現形式多樣,從目前案發情況看,主要包括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等四大類。主要表現有以下幾種形式:
壹)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二)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
三)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
四)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五)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聯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