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行使權利
期權合約有到期日,期權買方可以在期權合約規定的時間,行使以約定價格買入或賣出約定數量標的資產的權利。
期權行權後該頭寸將消失。
壹般情況下,期權行權後,有兩種方式完成交易雙方權利義務的結算:實物交割和現金交割。
采用實物交割的,期權買方應主動行使權利,行使權利時,買賣雙方按照約定實際交割標的資產。如果期權被行權,期權買方支付現金以行權價格從期權賣方處購買標的資產;如果行使看跌期權,期權買方將以行使價向期權賣方出售標的證券。
上交所股票期權(50ETF期權)以實物交割。
采用現金交割的,期權買方無需自願行權,買賣雙方按照期權到期日的結算價以現金支付差價,不涉及標的資產的轉讓。
運動準備
期權行權日,期權買方選擇行使實物期權,即只能行使實物期權,不能行使平權或虛權。到期後,該值將為零。
根據上交所股票期權交易規則,期權合約的行權日為期權合約到期日(最後壹個交易日),即3月份的第四個星期三,但行權時間比正常交易時間多30分鐘。
認購期權的買方應根據所持有的期權合約數量和行權價格預留足夠的資金。
看跌期權買方根據持有的期權合約數量準備標的證券。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期權交易規定,期權買方可以在行權日的行權時間內提交行權委托或取消行權委托,多次行權申報次數累計計算。
行權日買入的期權可以當天行權,行權日買入的標的證券也可以當天行權。
行使風險
因資金或標的證券不足而無法行使;
錯過行權日,導致期權合約到期失效;
如果期權合約以實物交割,認購期權的買方在行權日E提交行權,在行權交割日E+1交割,行權獲得的標的證券只能在E+2賣出,這將導致標的證券價格波動的風險。(需要註意的是,這裏的E日指的是行權日,而常用的T日指的是交易日。)
此外,如果被指定行權的期權賣方未準備足夠的錢券,則存在行權違約:認購期權的賣方不能交割合約標的的,未交割部分按合約標的當日收盤價的110%以現金結算;如果認沽期權賣方行權資金不能滿足交割需求,則構成資金交割違約,按日計算利息和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