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證券法》中,證券市場侵權行為大致分為發行欺詐;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欺詐客戶等五類,相應地,涉及上市公司侵權損害的民事賠償之訴是前四類,訴訟方式則表現為投資者集團訴訟和投資者個人訴訟為特征的直接訴訟,而相應的法律後果及責任承擔也不是侵權行為人簡單的幾句道歉話或事後糾正所能了結的。
發行欺詐的民事責任可以是股東要求發行人、中介機構及其他侵權人返還所募資金並加銀行同期存款利息。這類案例如過去的大慶聯誼案、目前仍未了結的通海高科案等。
內幕交易的民事責任可以是投資者要求內幕交易人及其他侵權人賠償由於內幕交易引起的直接和間接損失。這類案例如1994年中國證監會對襄樊上證利用內部信息買賣延中實業股票案的查處等。
操縱市場的民事責任可以是投資者要求操縱市場人及其他侵權人賠償由於操縱市場引起的直接和間接損失。這類案例如目前的億安科技案,過去的申銀萬國證券操縱陸家嘴股價案、華天集團操縱華天酒店股價案、蘇州信托操縱東大阿派股價案等,就是表現為虛假陳述的銀廣夏案中仍有可能存在操縱市場的案中案,虛假陳述的目的在於操縱股價盈利,而能夠操縱股價往往是黑莊。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的民事責任可以是投資者要求弄虛作假的上市公司、中介機構及有關責任人員賠償由於其虛假陳述引起的直接和間接損失。虛假記載的案例如過去的瓊民源案、東北制藥案、紅光實業案、ST黎明案等,現在的鄭百文案、銀廣夏案、麥科特案等;重大遺漏的案件如現在的華紡股份案(發行人沒有在招股說明書和上市公告書上披露其第壹大股東所持2500萬國有股被法院凍結的事實)等。 股東代表訴訟的範圍遠比直接訴訟廣泛,它與公司本身的訴權範圍相同。其訴訟可以是上述直接訴訟案件的後果所引起,也可以是其他原因所引起,比如董、監事違反忠實義務和善管註意義務等,這些不法行為均有可能被人提起股東代表訴訟。就目前中國證券市場而言,公司的董事與大股東、關聯方之間進行的侵犯公司利益的資產重組、擔保、所募投資款借貸、委托投資理財等問題引起的責任爭議比較突出,也容易引起股東們的關註。
例如,在銀廣夏案中,假使發生了對該公司的民事賠償、行政罰款、刑事罰金後,而該公司拒絕或怠於對公司董、監事行使職權追索損失時,具有壹定條件和資格的股東是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而最終因法院的原因沒有形成訴訟的紅光實業案中,如果發生股東代表訴訟,則股東至少可以要求負有責任的公司經營者向上市公司賠償該公司被證監會行政罰款的100萬元和被法院判處刑事罰金的100萬元。
又例如,銀廣夏虛假信息案發生後,媒體披露出金陵股份、輕紡城、基金景宏、基金景福也大量持有銀廣夏股票,如果投資者對銀廣夏民事賠償的集團訴訟案件為法院審理後,上述公司、基金在證明與中小投資者具有***同利益的情況下也應當奮起參與、主張權利,否則上述公司及基金的有關的股東、基金持有人也是可以對該四家董事怠於行使職權而行使股東代表訴訟之訴權的。
再例如,三九藥業案中,三九藥業的大股東和關聯方大量占用上市公司資產被查實後,雖然有了還款計劃,但如果不能及時還款、及時整改,而公司董事會又怠於行使職權,股東將可以對公司管理層、大股東、關聯方提起股東代表訴訟。同樣問題的還有ST猴王案、ST粵金曼案、ST棱光案、美爾雅案等等,在此不壹壹枚舉了,這些公司要麽巨額資金被人占用、要麽為人提供巨額擔保、要麽兩者兼而有之。 股東代表訴訟的性質具有代位訴訟和代表訴訟的兩面性特征。壹方面,該股東以公司代表機構的立場代替公司起訴,類似於民法中的債權人代位訴訟;另壹方面,該股東提起訴訟又是為了全體股東的利益,類似於集團訴訟的訴訟代表人。
股東代表訴訟的機能可以概括為兩個:損害賠償機能和違法行為抑止機能。所謂損害賠償機能,是指董事由於自己的行為而使公司遭受的損失,應由其自己向公司承擔補償和賠償,是公司損害的回復機能。所謂違法行為抑止機能,是指因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令董事有所畏懼,而不致實施使公司受損的違法行為,是抑止董事違法執行職務、確保公司健康經營的機能。
股東代表訴訟的意義和最終目的,不僅僅在於使公司的損害能夠得到補償或賠償,更重要的是鞭策和警告公司的經營者,使之不致在將來實施同樣的加害行為。換句話說,違法行為抑止機能的發揮,才是股東代表訴訟的根本目的和意義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