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新聞出版總署發布的《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52號:
1,第十七條: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本規定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外商投資審批手續。
2.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出版物發行單位,應當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並在開始網絡出版物發行業務後05日內報原批準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3.第二十四條《出版經營許可證》應當懸掛在經營場所的明顯位置;利用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應當在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顯著位置公開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登載的相關信息或者鏈接標誌;
4.第二十七條為出版物發行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網絡交易平臺上的各類違法行為,並及時向當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告。
擴展數據: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辦理指南》(以成都為例);
第壹步:申請人向區政府中心文體局窗口提交設立書面申請及相關材料;
第二步:區體育局、文化局、廣信局派人審核材料。材料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區文體局、廣信局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申請材料:
1.設立申請書;
2.營業場所的產權證明和租賃合同;
3.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個體企業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近2寸免冠照片;
5.成都零售書店審批登記表;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先決條件:
1,有明確的名稱和經營範圍;
2.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營業場所。
備註:
1.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被許可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壹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延長有效期。
2.持票人還應到區文體廣新局新聞出版處進行年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