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投資者持有股份的公司在香港仍有註冊記錄,投資者需要直接查詢股東當前權益或其他相關程序和事項。
SEHK會主動讓上市公司停牌或退市嗎?
證券交易所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和條件下,可以責令上市公司股票短期停牌、暫停上市或者摘牌。具體情況,如:發行人(上市公司)未能遵守上市規則的規定,且情況嚴重;發行人股份公眾持股不足;發行人的業務活動或資產不足以維持其證券上市;發行人或其業務不再適合上市。
對於在主板上市的公司,如果其停牌持續時間較長,但又沒有采取足夠的行動爭取公司股票復牌,則可能導致退市,即公司股票將被摘牌。
第壹,聯交所可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17條規則申請指引所規定的程序,將出現嚴重財務困難及/或長期未能維持足夠業務運作的主板公司摘牌。如果上市公司的證券已經停牌六個月或以上,未能達到主板上市規則的要求,那麽證券交易所將決定公司是否需要進入退市程序的第二階段。進入這壹階段的上市公司將有6個月的時間向聯交所提交可行的復牌方案。如果上市公司逾期未提交可行的復牌方案,將進入退市程序第三階段。在進入退市程序的第三階段後,上市公司將有最後六個月的時間向聯交所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如果發行人未能在本階段期滿時提交可行的復牌方案,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將被取消,即被摘牌。
其次,如果公司被監管部門介入調查,存在會計處理不當、未公布財務業績或內部控制存在嚴重缺陷,以至於按照上市規則被停牌,那麽為了維護市場公平有序和信息公開,上市公司也將被停牌。
第三,證券交易所也可以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6.10條對主板公司進行退市處理。例如,如果證券交易所認為主板公司或其業務不再適合上市,那麽證券交易所將發布公告,公布公司名稱,列出期限,以便公司在期限內補救使其不適合上市的事項。
例如,除主板《上市規則》第21章定義的“投資性公司”和主要或僅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的上市公司外,如果公司的全部或大部分資產為現金或短期證券,證券交易所將認為其不適合上市並暫停其交易。停牌期間,公司經營適合上市的業務的,可以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復牌。聯交所會將其復牌申請視為新申請人提交的上市申請。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停牌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或者證券交易所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的,證券交易所有權取消公司上市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