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保風險應具有的條件
風險必須是純潔的;損失可以用貨幣衡量;風險的產生具有偶然性;風險的出現必須意外的;非故意行動而至和產生是不可預知的;風險須是大量標的均有遭受損失的可能性;風險應有產生重大損失的可能性
什麽是可保風險,其條件有哪些
可保風險是指符合承保人承保條件的特定風險。盡管保險是人們處理風險的壹種方式,它能為人們在遭受損失時提供經濟補償,但並不是所有破壞物質財富或威脅人身安全的風險,保險人都承保。
中國現階段風險時期均衡理論的實施條件尚不成熟,各保險企業應謹鎮運用弱化的可保條件來承保風險,以免造成保險經營的不穩定。各保險公司可在風險組合基礎上,同時兼顧保險宏觀監管的法律法規。
可保風險是保險人可接受承保的風險。即符合保險人承保條件的風險,是風險的壹種形式。可保風險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可保風險是純粹風險;
2、風險的發生必須具有偶然性;
3、風險的發生是意外的;
4、風險必須是大量標的均有更愛損失的可能性;
5、風險的損失必須是可以用貨幣計量的。
(2)構成可保風險必須具備哪些條件擴展閱讀:
與保險的關系
風險是保險產生和存在的前提
無風險就無保險。保險產生和發展的過程表明,保險是基於風險的存在和對因風險的發生所引起的損失進行補償的需要而產生和發展的。
風險的發展是保險發展的客觀依據,也是新險種產生的基礎
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在給人們帶來新的更多的財富的同時,也給人們帶來了新的風險和損失,與此相適應,也不斷產生新的險種。
可保風險的條件
這是復要求損失值的方差不能制太大。如戰爭、地震、洪水等巨災風險,發生的概率極小,由此計算的期望損失值與風險壹旦發生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值將相差很大。而且,保險標的到時勢必同時受損,保險分攤損失的職能也隨之喪失。這類風險壹般被列為不可保風險。
可保風險與不可保風險間的區別並不是絕對的。例如地震、洪水這類巨災風險,在保險技術落後和保險公司財力不足、再保險市場規模較小時,保險公司根本無法承保這類風險,它的潛在損失壹旦發生,就可能給保險公司帶來毀滅性的打擊。但隨著保險公司資本日漸雄厚,保險新技術不斷出現,以及再保險市場的擴大,這類原本不可保的風險已被壹些保險公司列在保險責任範圍之內。可以相信,隨著保險業和保險市場的不斷發展,保險提供的保障範圍將越來越大。
汽車可保風險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1.損失程度較高
2.損失發生的概率小
3.損失具有決定的概率分布
4.存在大量具有同質風險的保險標的
5.損失的發生必須是意外的
6.損失是可以確定和測量的。
7.損失不能同時發生
可保風險具備的條件
1
可保風險
可保風險僅限於純風險。所謂“純風險”,是指只損失可能而無獲利機會的不確定性。當然,並非所有的純風險都是可保風險。純風險成為可保風險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壹)損失程度較高
潛在損失不大的風險事件壹旦發生,其後果完全在人們的承受限度以內,因此,對付這類風險根本無需采用物品,即使丟失或意外受損亦不會給人們帶來過大的經濟困難和不便。但對於那些潛在損失程度較高的風險事件,如火災、盜竊等,壹旦發生,就會給人們造成極大的經濟困難。對此類風險事件,保險便成為壹種有效的風險管理手段。
(二)損失發生的概率較小
可保風險還要求損失發生的概率較小。這是因為損失發生概率很大意味著純保費相應很高,加上附加保費,總保費與潛在損失將相差無幾。如某地區自行車失竊率很高,有40%的新車會被盜,即每輛新車有40%的被盜概率,若附加營業費率為0.1,則意味著總保費將達到新車重置價格的壹半。顯然,這樣高的保費使投保人無法承受,而保險也失去了轉移風險的意義。
(三)損失具有確定的概率分布
損失具有確定的概率分布是進行保費計算的首要前提。計算保費時,保險人對客觀存在的損失分布要能作出正確的判斷。保險人在經營中采用的風險事故發生率只是真實概率的壹個近似估計,是靠經驗數據統計、計算得出的。因此,正確選取經驗數據對於保險人確定保費至關重要。有些統計概率,如人口死亡率等,具有壹定的“時效性”,像這種經驗數據,保險人必須不斷作出相應的調整。
(四)存在大量具有同質風險的保險標的
保險的職能在於轉移風險、分攤損失和提供經濟補償。所以,任何壹種保險險種,必然要求存在大量保險標的。這樣,壹方面可積累足夠的保險基金,使受險單位能獲得十足的保障;另壹方面根據“大數法則”,可使風險發生次數及損失值在預期值周圍能有壹個較小的波動範圍。換句話說,大量的同質保險標的會保證風險發生的次數及損失值以較高的概率集中在壹個較小的波動幅度內。顯然,距預測值的偏差越小,就越有利於保險公司的穩定經營。這裏所指的“大量”,並無絕對的數值規定,它隨險種的不同而不同。壹般的法則是:損失概率分布的方差越大,就要求有越多的保險標的。保險人為了保證自身經營的安全性,還常采用再保險方式,在保險人之間分散風險。這樣,集中起來的巨額風險在全國甚至國際範圍內得以分散,被保險人受到的保障度和保險人經營的安全性都得到提高。
(五)損失的發生必須是意外的
損失的發生必須是意外的和非故意的。所謂“意外”,是指風險的發生超出了投保人的控制範圍,且與投保人的任何行為無關。如果由於投保人的故意行為而造成的損失也能獲得賠償,將會引起道德風險因素的大量增加,違背了保險的初衷。此外,要求損失發生具有偶然性(或稱為隨機性)也是“大數法則”得以應用的前提。
(六)損失是可以確定和測量的
損失是可以確定和測量的,是指損失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都可被確定以及損失金額可以測定。因為在保險合同中,對保險責任、保險期限等都作了明確規定,只有在保險期限內發生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才負責賠償,且賠償額以實際損失金額為限,所以,損失的確定性和可測性尢為重要。
(七)損失不能同時發生
這是要求損失值的方差不能太大。如戰爭、地震、洪水等巨災風險,發生的概率極小,由此計算的期望損失值與風險壹旦發生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值將相差很大。而且,保險標的到時勢必同時受損,保險分攤損失的職能也隨之喪失。這類風險壹般被列為不可保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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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保風險
保險公司可以承保的風險為可保風險,其余的風險則是為不可保風險,動態風險、投機風險等都是不可保風險。通常認為,下列事項屬於不可保的風險:
(壹)人身險中:
(1)被保險人在犯罪活動中所受的意外傷害;
(2)被保險人在尋釁鬥毆中所受的意外傷害;
(3)被保險人在醉酒、吸食或註射毒品後發生的意外傷害;
(二)財產險中:
(1)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沖突、 *** 、暴動;
(2)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容所致;
(3)核反應、核輻射以及放射性汙染;
(4)地震、暴雨、洪水、臺風、暴風、龍卷風、雪災、雹災、冰淩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搶劫、盜竊;
(5)保險標的本身缺失,保管不善導致的變質、黴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損耗、自燃、烘熔所造成的損失;
(6)保險財產遭受承保危險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
(7)由於行政或執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8)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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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保風險與不可保風險的轉化
可保風險與不可保風險間的區別並不是絕對的。隨著保險業的發展,可保風險的範圍也在不斷擴大。
如地震、洪水這類巨災風險,在保險技術落後和保險公司財力不足、再保險市場規模較小時,保險公司根本無法承保這類風險,它的潛在損失壹旦發生,就可能給保險公司帶來毀滅性的打擊。但隨著保險公司資本日漸雄厚,保險新技術不斷出現,以及再保險市場的擴大,這類原本不可保的風險已被壹些保險公司列在保險責任範圍之內。
當前,不少保險公司正積極應用金融創新促使不可保風險轉化。如通過使用大數據技術,保險公司可以收集有關客戶及其風險狀況的大量信息,從而更好地進行風險評估與細分,為以前不可保的部分風險提供保險。
不難發現,保險企業可以通過金融創新改進可保性,可保風險與不可保風險也是可以隨之轉化的。可以看到,隨著保險業和保險市場的不斷發展,保險提供的保障範圍將越來越大。
什麽是可保風險成為可保風險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是保險人可接受承保的風險,即符合保險人承保條件的風險:條件:可保風險是純粹風險;風險的發生必須具有偶然性;風險的發生是意外的;風險必須是大量標的均有遭受損失的可能性;風險的損失必須是可以有貨幣計量。
可保利益的必須具備的條件
根據英國法,被保險人應當事實上與產生經濟利益的保險標的之間存在關系,而且,這種關系應當是“法律上或衡平法上的關系”。可見,構成可保利益應當具備兩個要件。根據中國保險法第12第3款,可保利益也須具備這樣兩個要件。1、可保利益應當是壹種經濟利益
可保利益應當是經濟可保利益,也即它是壹種經濟利益。被保險人如欲取得可保利益,必須可以合理地期待從保險財產的安全或預期到達受益,或者因其損失或滯留而遭受不利。如果保險標的事實上並不處於這種風險之中,或在保險開始之時不會處於此種風險之中,則不存在經濟利益,從而也就沒有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做為經濟利益必須可用金錢計算。被保險人遭受的非經濟損失,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感情寄托或被保險人遭受的精神創傷、政治打擊、行政或刑事處罰等,雖與被保險人有利害關系,不能構成可保利益。不能以貨幣估價的財產,如無價之寶,保險人難以承保,也難能充作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必須具有可期待性或可確定性。也即,保險合同訂立之時保險風險可能發生並可能影響被保險人,當然,這種可能性不得太遙遠以至虛幻。所謂可能是指保險事故有可能發生,而且保險事故的發生可能導致保險財產的損失。這裏,對損失的預期應當合理。同時,可能性的程度應當較高。不過,被保險人無須證明,如果沒有保險事故肯定能夠獲利。換言之,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利害關系,只有已經確定或者可以確定的,才能構成可保利益。已經確定的利害關系為現有利益(如所有或者占有的財產)。可以確定的利害關系為期待利益(如貨物買賣所得利潤、股票或期貨交易等投機性活動中的預期利益、運費收入、租金收入、對他人的責任等)。
2、可保利益應當是法律上或衡平法上的利益
可保利益應當是法律上可保利益,即法律上或衡平法上的利益。在Lucenav.Craufurd案中,貴族院判決說,僅僅對將來的財產利益的事實上期待不足以構成可保利益。為了使得損失或得益足夠確定,經濟利益必須和其他東西相結合。可保利益必須是嚴格的法定權利或根據合同產生的權利。可見,只有法律認可的特定經濟利益才能成為可保利益。MIA1906第5(2)條體現了這種認定可保利益的技術途徑。換言之,可保利益必須符合社會公***秩序要求,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符合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否則,即使被保險人對保險財產存有利害關系,例如,對走私貨物或沒有進口權而進口的貨物享有占有利益,但仍無可保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