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貸款通則,貸款是商業銀行最基本的資產業務。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金融機構以還本付息為條件公開貸出的貨幣資金。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8月1日頒布並立即實施的《貸款通則》對金融機構的借貸行為具有規範意義。
2.貸款人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不包括中外合資金融機構和外商獨資金融機構。加入世貿組織後,人民幣存貸款業務將逐步向外資銀行開放,外資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將依法進行特別調整,不屬於本條例調整的對象;金融機構以外的公司和個人無權從事貸款業務,不受本條例調整的約束。
3.借款人是指從從事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不包括向境外金融機構借款的借款人,也不包括向境內外金融機構借款的借款人。
4.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包括本外幣,不包括股票、債券、提單等有價證券。倉單和未到期的票據,不包括提供給借款人的任何有形或無形資產。
5.管理和監督機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法》的規定,所有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都受到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督,所以貸款監督管理機構是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在各省市的分支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對金融機構的貸款是否違反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是否存在不正當競爭進行認定,對貸款活動具有壹定的監督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