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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並購重組過程中,上市公司應該在什麽時候申請停牌?

根據《關於加強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相關股票異常交易監管的暫行規定》第四條,對M&A停牌時間和重組的基本規定是:“上市公司應當在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各方初步達成實質性意向,或者雖未達成實質性意向,但預計該信息難以保密的情況下,及時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停牌。”根據交易所《關於加強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相關股票異常交易監管的通知》第壹條規定,公司申請停牌時不能確定是否構成重大資產重組的,應當以重要事項擬公告為由向交易所申請停牌。

此外,如遇股價異常波動、政策咨詢、M&A委員會會議審議等情況,也應及時停牌處理。

1.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因重大資產重組市場傳聞導致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異常波動時,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停牌,核實是否存在影響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的重組事項並予以澄清,不得以相關事項存在不確定性為由不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根據《關於規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關當事人行為的通知》第七條規定,對於沒有先例、存在重大不確定性、需要有關部門進行政策咨詢和方案論證的重大事項,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市後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停牌。同時,應披露該重大事件的類型。原則上應在暫停後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提請相關部門進行咨詢論證。

(3)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上市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關於召開M&A和重組委工作會議審核其重大資產重組申請的通知後,應當立即公告,並在M&A和重組委工作會議期間申請停牌,直至披露表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