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地方行政的設置由元朝的十省改為簡而言之的十三省,並設置了南北方兩個直隸省,與元朝的“肚皮”壹樣好。南北兩個直隸和南方的十三省,俗稱兩京十三省。
明太祖(朱元璋)洪武初,明太祖規定地方區劃,元代分為十三省,南京應天府直屬的稱為直隸。元朝把參政的大臣任命為國務大臣,除了國務大臣之外,還有法官,兩位大使分別主管民政和司法,是壹個至高無上的長官。省下有府、州、縣,又有府、州、縣。
明成祖(朱迪)遷都北平(今北京),增設北直隸,南京為首都,在形式上成為兩個政治中心,在官制上形成兩個重復的中央官制。北京的中央有各種寺院,南京也有各種寺院。不同的是,南京的廟監是名存實亡的閑散官員,國家用來盡快養出有明確預期的巨人,成為名譽官職。這是前朝前所未有的特殊現象。這種特殊現象也是由“京南”的變化引起的
1.南北兩個直隸。
明朝政治分署以北京南北為兩個直隸省,其他馮靜恩州直屬北京南北中央政府,故稱直隸,不另設使臣。
南直隸稱南京,包括安徽、江蘇兩省,位於南京郊區為應天府。應天府以知府為行政長官。
北直隸稱北京,包括河北、遼寧兩省的南部,在北京郊區設置“順天府”。順天府有壹個行政長官。
州長和州長。
巡撫、巡撫合稱“巡撫”,是明代(朱迪)在省級以上臨時設置的兩種官員。當時政府派出大臣處理地方軍政事務,有兩個頭銜,分別是“某地等地總督提督軍務,並以總督身份支薪”和“某地等地總督提督軍務,並以總督身份支薪”。前者是總督,後者是總督。總督和知事都是臨時性質的,事情還朝。
明宣宗(朱瞻基)宣旨後,開始派六部尚書、書院(都察院)以巡撫、巡撫的名義監督地方行政。景泰朝以後,明代宗(朱祁鈺)基本上成了行省制,成為壹省甚至“三司”以上各省的行政長官。也有兼任省長、州長的情況,稱為省長。此外,還有作為巡邏隊監視帝國的職責。總督主要負責地方軍事事務,分為短期和長期。總督主要負責當地的民政事務,並經常為帝國政府扮演特使的角色。每個省都有省長,有的壹個省長分管兩個部委,有的壹個省壹個省長。有些省有幾個省長。有的在幾個省交界處設總督。
總督制度是在明代按照慣例逐漸發展起來的。後來這壹官制與清朝關系密切,正式保留下來並得到很大發展,成為標準制度,成為地方政府官員。
3.省、州(直隸州)、縣(隸屬州)
在省(政治事務部)之下,有政府、州和縣的行政區劃。明初,元道改府,成為主要的二級行政區劃。北京政府和非北京政府是有區別的。明朝政治區劃以北京北部和南部為兩個直隸省,馮靜恩府縣由北京北部和南部的中央政府直接管轄,故稱直隸,沒有其他使節。各州大小不壹,直隸州,隸屬州。壹個大州叫“直隸州”,隸屬於行省。其地位與政府相同,行政級別與政府相同。直隸州壹般都有壹個縣。受政府管轄的小州被稱為“下屬州”,與郡具有同等地位。它是壹個有領土的州或縣。府以下有縣及屬州,各州(直隸或屬州)以下有縣。因此,明代行政區劃體制“省(大臣)-府或直隸州-縣”三級制與“省(大臣)-府-州-縣”四級制並存。
(1)省級官員
承辦宣傳司、呈判司、審刑司、指揮使司合稱為“三司”,均為省級行政區最高機關,主管地方民政、刑獄、軍政等事務。這三個部門的長官,政治特使,省法官和指揮官,都是政府官員。自宣德年間,出現了臨時兼軍事總督或巡撫。未經特別授權,他不得幹預部署特使和省法官的職權。
(1)承宣調配部。
程玄的外交和政治事務部,前身是元代的書省。朱元璋攻占慶忌後,在江南領書省;漢、宋、龍鳳四年(公元1358年),梧州分省,以後每次進攻掠奪都設省。
明代的政司是國家壹級行政區,簡稱政司、布政司、外事司,不稱“省”,負責壹級行政區的民政。在官方文件中,避免使用元代的“省”字,所以在地名下加“平處”。比如《廷記》中廣東的“省”等官文,稱之為“廣東等地”。
明太祖(朱元璋)洪武九年(公元1376年)改地方行政區劃,改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廣西、四川、山東、廣東、河南、陜西、湖廣、山西諸省為吏部尚書,廢除中書省主官,使各省參政。關於參政,從二品;我們把省部改成了體驗部。南京(南直隸)沒有承擔宣傳的部門,直接歸中書省管轄,故名“直隸”。
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胡案撤至廢漢書省,京師及十二年全國宣傳部署部直屬六部。政治使節的等級由三級改為四級,參政由四級改為四級。十四年(公元1381),加左、右參議員,四品正;各承辦宣傳部署部門將增加壹名部署特使,成為左右部署特使。十五年(公元1382年),雲南承宣局成立。二十二年(1389),定軍使為屬。文健時期,政事大臣降為三等,減為壹人,明朝恢復舊制。
明太祖成祖(朱迪)永樂元年(公元1403年),北平升為“行署”。第五年(公元1407年),設立政事司。十壹年(公元1413),建立貴州成宣(只設壹任大臣)。
明宣宗(朱瞻基)宣德三年(公元1428年),裁撤吏部尚書;除北直隸、南直隸外,全國定為十三使,俗稱“兩京十三省”
明初至明英宗(朱祁鎮)正統年間,程玄的外務部與六部並駕齊驅。壹般大臣、侍郎進入中央,中央壹般任命都察院為外務省。景泰後,明代宗(朱祁鈺)承宣外政司職,六部無任。
承辦宣傳部主官為左右使,有:左右參政(職務不定),從三等;關於元老院(崗位數量不確定),來自四品。外務省參政(從教義上講,很不壹般);關於元老院(來自三品,很套)。參政參議分為四種方式:督糧道(壹人,主要負責征收田賦)、督書道(人數不限,編制視布政司情況而定)、守道(獨斷專行,主要負責向各府、直隸各州傳達、督促布政司公務)。體驗部:體驗壹個人,來自六個產品;萬物壹人,從七品。按磨:按壹人,從八品;查壹個人,是九年級的。打聽壹下:打聽壹個人,從六品;助理經理問壹個人,來自七個產品;壹人被起訴。司獄:壹司獄,從九品。壹名大使,來自do;壹名副手。壹個大使倉庫,來自do;壹名副手。do的雜局、軍械局、寶泉局、織染局大使各壹名;各壹名副特使。
(2)省法官署
明朝分為省、州、縣三級。其中,只有省壹級設置了專門的司法機構——“監押檢察部”,由科長擔任主管檢察官,主管壹省的監察司法,職級為正,比公使低壹級。判官(三等)、副使(四等)判刑,下有三事(五等),成員數不定。協議,組織,單獨巡邏。其軍事編制、教育、海巡、清軍、職傳、屯田等事,各設專職人員,亦以事為名。按察使升刑、促紀、清吏治、審監、領本省職傳,與大臣同為監輔。
司隸校尉之下有幾個不同種類的監司,稱為道,包括監糧道、監書道、分衛道等。,由政治事務局局長轄下的參政會及參議院兼任;有學道學的府尹、清軍道學、後傳道學、分巡道學等。,由省法官下的副使、公使指派,司名相當復雜。此外,由於直隸沒有大臣部,各部由附近的各部劃分(如直隸北部的密雲路、大明路、天津路、霸州路由山東省管理,益州路、口北路、昌平路由山西省管理)。
(3)指揮全公司。
都督簡稱都督,明代在地方軍事指揮機關中設立。掌管壹方軍政,指揮所轄各保健所,隸屬五軍總督署,服從兵部命令。軍官都指揮大使(二等軍官),掌管地方軍事。
明初廢除元朝武官,包括秘書、將軍、元帥、萬元戶。根據山川情況,又分為警備所和研究所。
明太祖(朱元璋)洪武三年(公元1371),提拔杭等八名禁衛到杜威。五年,設立太子禁衛指揮所,掌管王宓禁衛。八年,杜威改為駐京侍衛統領使臣,其他侍衛都歸使臣統領。初設十三將。
起初,總司令隸屬於總督府。洪武十三年(公元1381),丞相胡造反,棄中書省。因為大都督府壹分為五,分為軍部。
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404年)定為天下都城衛生所,都城十七座,留守壹座,內外衛生所329座,千家萬戶守護65座。從那以後,就有了不同的設計和浪費。
明代最著名的兩個都督:伍肆臧都和努爾戇徒。
伍肆藏都總司令,簡稱“伍肆藏都”,是明朝對西藏自治區除昌都、錫金、不丹以外大部分地區的最高軍政管轄機構。洪武五年(公元1372年),隸屬藏,六年(公元1373年)建立藏衛(今拉薩),隸屬安杭都司。第七年(公元1374),改臧為都督使臣,治臧。明政府還采用了“僧官制”,任命喇嘛教僧侶為衛所的指揮官、協專家、法官等官員。最高僧官是法王,他是伍肆臧的統帥,是世襲的。可見,西藏隸屬於明朝中央政府,這種關系壹直維持到萬歷、崇禎時期。
永樂二年(公元1403年),明成祖(朱迪)在黑龍江下遊的俄國哈巴羅夫斯克邊境地區的塔赫塔設立努爾甘都斯,管理當地少數民族。其管轄範圍包括現在的黑龍江、京旗裏、烏蘇裏、松花江流域,並延伸至興安嶺北部。永樂九年,明朝征服了庫烏(明初庫頁島上的壹個少數民族部落),其管轄範圍擴大到庫頁島,並在此設市。
(2)政府和直隸府的官員
成宣政府與直隸。北京政府和非北京政府是有區別的。壹般政府長官稱為知府,順天、應天北京政府長官稱為知府,是四品官職。壹個政府官員掌管壹個政府的行政、教育、金錢和食物以及公共安全。直隸大州在省內,稱為“直隸州”,地位與官府相同。直隸州壹般有郡,直隸州首席知州,秩從五品。
(3)縣、州官員
府和直隸府以下是縣和隸屬州。郡守稱為知縣,是七品之官。壹個由政府管轄的小州被稱為“從屬州”,其地位與郡相同,而從屬州也可能擁有幾個郡。壹個州的州長被稱為周知,官方系統與郡略有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