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再次抵押需要抵押權人同意嗎
再次抵押不需要抵押權人同意。因為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押後,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額部分。 又因為《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未對余額部分再次抵押和超額抵押作出禁止性規定,因此,只要您與債權人協商壹致,債權人願意作為第二順位的抵押權人,通過提交申請書,雙方身份證明、權屬證書、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相關資料,登記機構可以為您辦理二次抵押。 所以不需要征得同意,但壹般登記機構要告知現在辦理抵押的債權人,他現在只能作為第二順位的抵押權人。二、抵押權的設定規則
(壹)抵押物在法定允許抵押的範圍內 1.允許抵押的財產 《民法典》第壹百八十條規定,允許抵押的財產大致可以分為:不動產、不動產他物權、動產與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2.禁止抵押的財產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3)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以公益為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二)抵押權的設立須以標的物不移轉占有為條件 抵押的成立與存續,不以債權人(抵押人)占有標的物為要件,所以無須將標的物移轉給債權人占有。換言之,即債務人或第三人雖以其動產提供擔保,但仍可保留其對抵押物的使用和收益權。這樣,動產抵押就與動產質押區別開來,因為動產質押的設立,因轉移占有才生效力,故動產抵押與動產質押最主要的區別就在於標的物是否轉移占有上。 (三)抵押權的設立,須訂立書面抵押合同 由於設定動產抵押權的行為是壹種要式行為,所以當事人應訂立書面抵押合同。該抵押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抵押條款。由於抵押合同是抵押人就抵押物設定處分權而與抵押權人達成的協議,所以抵押人應對抵押物享有所有權或有處分權,同時抵押人應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設定抵押權的,必須征得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認,否則無效。三、抵押權行使的條件有哪些
1、存在有效的抵押權 抵押權的實現首先應以抵押權存在為前提,當事人只有享有抵押權時,才可以實現抵押權。其次,抵押權必須合法有效。抵押權是對物的價值的支配權,如果不能合法存在,則不享有支配權,也就談不上優先受償了。 2、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 抵押權的目的在於擔保債權受償。若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而允許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將損害債務人依法應當享有的期限利益。因此,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以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為要件。但對於未屆清償期的債權,若因法定原因或者約定原因,使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時,債權人得即時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受抵押擔保,因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債權人因此亦可行使抵押權。 3、債務人不履行債務 倘債務已屆履行期,但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的債權受清償,抵押權即消滅,自無抵押權實現。 4、債務的未清償不是因為債權人的原因所造成的。 再次抵押需要抵押權人同意嗎?再次抵押不需要抵押權人同意。因為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押後,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額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