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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詐騙怎麽判

主要看詐騙手段,如果妳利用信用證詐騙,那就觸犯了信用證詐騙罪,如果妳和證券公司有利害關系,那就觸犯了金融詐騙罪,觸犯了因為證券公司屬於三大金融機構之壹,這兩個特殊的詐騙罪(銀行、證券、保險)都比普通詐騙(也就是刑法第266條的普通詐騙)高壹點,60萬的數額是極其巨大的。普通詐騙的法定最低刑應該是10年以上,最高刑是無期徒刑(普通詐騙沒有死刑),即根據情節、認罪態度、案件情況,量刑應該在10年到無期徒刑之間。可判死刑的罪名有集資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我不了解妳說的股票詐騙的具體案情,所以無法給妳壹個準確的量刑標準。

以下是詐騙罪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應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1996 65438+2月16),個人騙取公私財物二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騙取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巨大。詐騙數額巨大是詐騙罪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不是唯壹情節。詐騙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也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重大詐騙犯罪的主犯;

2.累犯或在逃犯罪危害嚴重的;

3.騙取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騙取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財物,致使詐騙財物無法返還的;

6、利用詐騙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因欺詐受過刑事處罰的;

8.造成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依照本法第152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依照本法第l52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對於* * *共犯詐騙罪,犯罪數額以行為人參與* * *共犯詐騙的數額確定,根據行為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違法所得等情節處罰。

已經開始實施詐騙,但由於行為人意誌以外的原因未能取得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依法定罪處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情況,結合社會治安狀況,分別在“二千元至四千元”和“三萬元至五萬元”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個人詐騙和單位詐騙的“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並參照第四條規定的數額,確定適用原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