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中規定,公司不能收購本公司的股份。然而,這個規定卻並不是絕對的。在某些比較特殊的情況下,公司也是收購本公司的股份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二十五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壹股的金額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第壹百二十六條 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壹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第壹百二十七條 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合夥企業法》
第十七條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第三十四條 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