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鞋機制”又稱“綠鞋期權”,學名叫“超額配售選擇權”。最早由美國名為波士頓綠鞋制造公司1963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PO)時率先使用而得名,是發行人賦予主承銷商的壹種權利。獲此權利的主承銷商可以根據市場認購狀況,在股票上市後的壹段時間內(壹般為30天),相機要求發行人額外發行壹定數量的股票(通常數額不超過本次發行的15%),或者從二級市場購入股票,也可兩者兼而有之。
綠鞋機制主要在股票市場氣氛不佳、對發行結果不樂觀或難以預料的情況下使用,目的是防止新股發行上市後股價下跌至發行價或發行價以下,增強參與壹級市場認購的投資者的信心,實現新股股價由壹級市場向二級市場的平穩過渡。
2006年9月19日起施行的《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中第48 條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可以在發行方案中采用超額配售選擇權”。
(1) 概念界定
超額配售選擇權是指發行人授予主承銷商的壹項選擇權,獲此授權的主承銷商按同壹發行價格超額發售不超過包銷數額15%的股份,即主承銷商按不超過包銷數額115%的股份向投資者發售;
在本次包銷部分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0日內,主承銷商有權根據市場情況,從集中競價交易市場購買發行人股票,或者要求發行人增發股票,分配給對此超額發售部分提出認購申請的投資者;
主承銷商在不用自有資金的情況下,通過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平衡市場對該只股票的供求,起到穩定市價的作用;
超額配售選擇權這種發行方式只是對其他發行方式的壹種補充,即可用於上市公司增發新股,也可用於首次公開發行。
(2) 實施
發行人計劃實施超額配售選擇權的,應當提請股東大會批準,因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而發行的新股,計入作為本次發行的壹部分;
發行人應當披露可能增發的股票部分所募集資金的用途,報股東大會批準; 主承銷商應當向證監會提供充分依據正比公司建立完整內部控制,遵循內部‘防火墻’原則; ? 實施方案應當在招股意向書和招股說明書予以披露。(3) 行權
主承銷商在決定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時,應當保證僅對參與本次發行申購且與本次發行無特殊利益關系的機構投資者作出延期交付股份的安排;
行權期內,如果發行人股票市場交易價格低於發行價格,主承銷商用超額發售股票獲得的資金,按不高於發行價的價格,從集中競價交易市場購買發行人的股票,分配給提出認購申請的投資者; ? 行權期內,如果發行人股票市場交易價格高於發行價格,主承銷商可以根據授權要求發行人增發股票,
分配給提出認購申請的投資者,發行人獲得發行此部分新股所募集的資金;
超額配售選擇權的行使限額,即主承銷商從集中競價交易市場購買的發行人股票與要求發行人增發的股票之和,應當不超過本次包銷數額的15%;
超額配售選擇權的行使,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壹次或分次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