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七)也明確了對老鼠倉行為的嚴厲打擊。條例草案規定,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業務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交易活動,或者建議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將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根據該條款,參與“老鼠倉”行為的當事人,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整體來看,對於老鼠倉行為的處罰並不是很細致,主要由證監會根據具體情況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