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投資政策
產業政策
洋浦經濟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的產業政策是以不汙染環境、不破壞資源、不重復建設為原則。國家限制的項目和行業,經批準可在洋浦設立。
(二)企業註冊
開發區企業註冊時,允許註冊資本分期註入。取得營業執照後65,438+0個月內可註入不低於25%的註冊資本,其余可在取得營業執照後65,438+0年內註入。
(3)投資偏好
凡在開發區投資的企業或項目,根據其對地方財政的貢獻、投資額和企業類別,收取開發區管理機構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全額用於該項目的基本建設和技術開發資金貼息,或作為政府對該項目的資本金投入。
投資1不滿1億元的工業項目,自項目投產之日起3年內享受上述優惠待遇。
2.投資1-5億元(含1億元)的工業項目,自項目投產之日起4年內享受上述優惠待遇。
3、投資超過5億元(含5億元)的工業項目,從項目投產之日起,5年內享受上述優惠。
4.對開發區內貿易企業當年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中屬於地方收入的地方留成部分,根據其對地方財政的貢獻,給予不低於50%的補貼。
啟動項目未按期建成投產的,延長的建設期從優惠期內扣除;項目建設期自項目建設許可證批準之日起計算。
第二,稅收政策
(1)所得稅
開發區內企業的所得稅,除執行國家現行所得稅減免規定外,以企業當年對地方財政的貢獻為基礎,經開發區管理機構核定。按經營期收取應繳納的地方所得稅,用於企業基本建設和技術開發資金的貼息,或作為政府對企業的資本投入。
1,從事工業、交通等生產性企業,經營2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屬於地方所得的所得稅全額征收,從1至10年,11至第20個半年。
2、從事工業、交通運輸等生產性企業,經營期超過15年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屬於地方所得的所得稅從1至第六年全額收取,第七年至10減半收取。
3、從事工業、交通運輸等生產性企業,經營期超過10年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屬於地方所得的所得稅從1至第四年全額列支,第五年至10半額列支。
4.從事工業、運輸等的生產性企業。企業所得稅減免期滿後,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按1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
5.投資500萬美元以上或2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經營期10年以上的從事服務業的企業(國家銀行和保險公司除外),第10年免征所得稅,第二年至第三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6.從事經批準經營的其他行業的企業,從獲利年度起第1年免征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7.開發區外籍職工(含港澳臺)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減半征收,用於個人購房、建房和住房補貼;對開發區內擁有發明專利的國內外人員征收60%的個人所得稅,用於個人科研補貼。
(2)營業稅
經批準在開發區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其業務收入來自海南省的,自註冊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免征營業稅。
(3)財產稅
外商投資企業和海外人員在開發區新建或購買自用房屋。從建成或購買當月起,五年內征收房產稅,全部用於購房和住房補貼。
(四)城鄉建設維護稅和教育費
開發區內企業的城鄉建設維護稅,5年內征收完畢,全部用於企業基本建設;企業教育費在5年內收取,並全部用於企業職工培訓。
(五)企業以房地產在開發區投資入股,不視為交易。
(六)在開發區投資的項目,根據其投資規模,減免項目建設費。
(七)開發區內的企業可依法加速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在5年內攤銷。
三。進出口貿易和關稅政策
(壹)註冊在開發區的企業,經註冊取得進出口經營權後,可自行開展進出口業務。
(二)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開發區從境外進口的機器、設備、基建物資、生產車輛、車輛、辦公用品,在開發區市場銷售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燃料、包裝材料、轉口貨物、消費品,以及在開發區加工運輸出境的產品,免領進出口許可證。
(三)從境外進口的原材料在開發區加工後銷往非開發區,屬於進口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出區時按進口貨物名稱交驗許可證;加工後或加工前不實行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免領進口許可證。
(四)從非開發區運往開發區加工出口的產品屬於許可證管理商品,出境時按入區貨物名稱交驗出口許可證(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加工後或加工前不實行許可證管理的貨物,免領許可證。
(五)海關對開發區加工貿易進口料件、轉關運輸貨物、倉儲貨物和出境貨物實行備案制度;開發區與非開發區之間進出的貨物,區內企業進口的合理數量的機器設備、管理設備、辦公用品和職工自用的應稅物品,實行報關制度。
(六)開發區進口的下列貨物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1,本地區生產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的機器、設備等基建物資;
2.區內企業自用的生產管理設備和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維修備件;
3.本地區行政機構合理數量的管理設備和辦公用品以及所需的維修備件。
(七)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開發區企業生產的產品和利用區外原材料加工添加20%以上的產品,免征出口關稅。
(八)開發區企業進口生產出口產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和包裝物料,以及倉儲貨物和轉口貨物,應當予以保稅;開發區企業可進口電視機、冰箱、餐食等合理數量的20種商品自用,可在開發區保稅使用。
第四,金融政策
(壹)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允許設立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金融機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允許在海南省設立的中外資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在區內設立營業性機構。
(二)開發區企業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可以在國內外發行債券和股票,並可以用房地產向外國金融機構抵押貸款。
(三)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開發區內的企業可以向銀行購買和出售外匯;區內保稅、免稅貨物以外幣計價結算,其他貨物可以外幣或人民幣計價結算;外匯收入可以保留現金;可以存入金融機構,也可以賣給區內指定銀行;獲準在區內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賬戶。
(四)區內從事出口加工貿易的企業不實行銀行存款賬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