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壹次證監會集中曝光258家非法從事場外配資平臺名單,是在2020年7月。
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未經依法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經營配資業務。證監會稱,場外配資經營活動屬於非法證券期貨活動,嚴重擾亂資本市場正常秩序,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
證監部門配合公安機關,2020年查處了19起場外配資犯罪重大案件,抓捕犯罪嫌疑人700余人。其中,重慶“撮合網”股票配資案涉案金額550億元,加上其它平臺,涉案金額約643億元;有的非法平臺提供高達10倍的融資杠桿(編者註:正規券商融資業務提供不超過2倍杠桿)。
非法平臺,虛假股票交易
證監會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有的非法平臺對接資金提供方(俗稱“金主”,以下同)和配資炒股客戶,涉案交易額大;有的非法平臺提供配資服務,竟然對接炒期貨客戶;還有的非法平臺沒接入證券交易所,涉嫌詐騙。每類案例都觸目驚心。
“撮合網”是對接“金主”和配資炒股客戶的典型非法平臺,涉及交易金額最大。
“撮合網”是壹家重慶公司設立的平臺。此公司沒有取得相關證券業務經營資質,卻用“撮合網”對接資金提供方(俗稱“金主”,以下同)獲取配資資金和證券賬戶,並使用配資分倉系統軟件,為配資客戶開立交易子賬戶,提供高杠桿配資資金進行配資炒股。
除了“撮合網”,這類非法平臺還有廣東“時盛網”“益升網”“同升網”“貝贏網”“元全網”“金牛網”;深圳聚牛匯友、深圳同盛金信息設立的平臺。
由於各平臺運作時間不同,涉案金額及波及客戶數量也有差距。
重慶“撮合網”涉案交易金額最高,達550億元,配資客戶4萬余名,遍及全國16個省市。
深圳聚牛匯友平臺涉案交易金額達70億元,涉及配資客戶4500余人。2020年6月,深圳市公安機關在深圳、上海兩地開展收網行動,搗毀此平臺的犯罪窩點,控制涉案人員,刑拘犯罪嫌疑人17人。此案是迄今為止廣東打擊規模最大的實盤場外配資非法經營案。
不同的非法配資平臺,提供的融資杠桿各不相同。廣東“時盛網”等壹批配資平臺的提供杠桿比例是5至10倍,“撮合網”是8倍。
還有非法配資平臺“伸手”到期貨市場。
操作期貨,對操作者的期貨基礎知識和資金余額都有“門檻”要求,場外配資平臺卻讓不具備期貨交易資質和資金的人涉足期貨交易。
在證監會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南昌氧氣 科技 公司沒有相關期貨業務經營資質,通過公司網站、朋友介紹等方式招攬配資客戶,並借用他人期貨賬戶作為主賬戶,利用“知富通”配資分倉系統軟件拆分為多個虛擬子賬戶,提供給客戶進行期貨配資。使客戶在不具備期貨交易資質和付出很少資金的情況下開展期貨交易,並從中收取遠高於期貨交易所的手續費牟利。
以上涉案公司沒有取得經營資質,涉嫌犯非法經營罪,更有些公司的平臺沒有接入證券交易所,客戶從事的是虛擬交易,涉嫌犯詐騙罪。
例如,2019年至2020年,吳某等人合作開發了配資分倉系統軟件,並設立了“馬上漲”等虛擬盤配資平臺,招攬配資平臺運營商及代理商,通過微信炒股群發布高額度、高杠桿配資信息招攬客戶,吸引客戶在平臺上配資炒股。實際上,客戶買賣股票的委托單並未真正進入證券市場交易,僅是在配資平臺記賬,配資平臺按照股市行情計算客戶交易盈虧,欺騙客戶認為自己在進行真實的證券交易。該案涉案金額3000余萬元,受害人2000余人。
還有,西安憶美星辰網絡等5家公司推廣“開門紅”配資平臺,費用高企,“陷阱”多多。他們誘導客戶以10倍杠桿建倉交易,並收取3‰的建倉費;當交易的股票下跌5%時,業務員誘騙客戶追加投資;下跌7%時,平臺會強制平倉;當客戶購買的股票上漲賣出時,平臺將抽取10%投資盈利作為分成。截至案發,在這個平臺***註冊623人,涉案金額3900余萬元。
自覺遠離場外配資,場外配資合同是無效合同
上述10個典型案例,只是場外非法配資平臺“冰山壹角”。
2020年7月8日晚,證監會官網集中曝光了壹批非法從事場外配資平臺名單,將258家非法從事場外配資的平臺及其運營機構予以曝光。
證監會提醒,不法機構或個人創建場外配資網站、手機APP、微信公眾號等平臺,宣稱提供最高10余倍的炒股資金,以“您炒股、我出錢”“杠桿炒股、盈利高”“實盤交易、門檻低”“資金安全、提現快”等為噱頭,誘導投資者參與場外配資活動。請廣大投資者提高風險防範意識,自覺遠離場外配資活動,以免遭受財產損失。
證監會還提示,早在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在強調場外配資違法性的基礎上,明確了場外配資合同屬於無效合同,場外配資參與者將自行承擔相關風險和責任。
在裁判文書網上,2020年案涉“場外配資”的審判高達551件,比前兩年總和還多兩成。截至今年5月6日,2021年案涉“場外配資”審判已達80件。
裁判文書網及證監會公布的案涉“場外配資”案件,同樣觸目驚心。
有的非法團夥構建包括薦股網站、股評機構、場外配資平臺的非法“生態鏈”,在蠱惑投資者買入的同時伺機賣出,跨境操縱市場。
更有“金主”與用資人合作,產生巨額虧損後金主起訴用資人,想以借款合同糾紛為名,要求後者賠償。歷經壹審、二審,官司甚至打到了最高法院,得到的回復是“不能將場外配資合同視為民間借貸來處理”,證券配資有著特許經營屬性,除依法取得融資融券資格的證券公司與客戶開展的融資融券業務外,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與用資人的場外配資合同,應當根據相關法律,認定為無效。
責編 | 姚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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