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金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村)民;
3.職工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後,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於本市低保標準的居民(村);
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村)(不含五保對象)。
確定低收入的標準是什麽?
1.家庭成員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其中家庭成員的非室內戶籍人口應當提供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口不能遷入的證明;
2.房產證或房屋租賃證或房屋租賃合同;因房屋拆遷而分居的家庭,應當提供房屋拆遷協議;
3.市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家庭成員房產登記證明、區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家庭成員租住公房證明;
4.公安機動車管理部門出具的家庭成員擁有機動車的證明;
5.工資、養老金、生活補貼(補助)等家庭成員收入來源的有效證明,其中單位在職職工除提供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外,還應提供單位通過銀行發放工資的儲蓄存折或銀行對賬單;申請靈活就業的,還須提供個人參加基本養老或醫療保險的繳費清單;
6.家庭成員擁有的金融財產(包括儲蓄存款、股票、基金、債券和其他資本投資);
7.個人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憑證;
8 .家庭成員從事個體經營活動的,應提供營業執照、納稅憑證和基本養老、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清單;
9.有勞動意願的失業人員因非主觀原因無法就業的,應提供區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就業困難原因證明;
10.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因嚴重疾病暫時喪失就業能力的失業人員,提供市衛生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和建議病休治療的意見證明(不少於6個月);
11.家庭成員中有殘疾人的,應當提供《殘疾人證》;
12.家庭成員配偶為農業戶籍的,提供其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享受村集體福利並擁有自有住房的證明;
13.家庭成員在高校就讀的,應提供高校出具的學籍證明;
14.有固定住所的集體戶籍人員(不含在校學生),提供家庭成員的戶籍身份證明和能夠確認家庭成員關系的有效證件;
15.其他必要的證明。
在申請低收入家庭認定的同時需要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的,還需提供非* *法定贍養人家庭成員的收入證明、贍養(撫養)協議或相關法律文書等材料。因病困倦,用於應對困難家庭的,需提供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醫療費用結算單據;
(以上材料涉及證書、長期文件的,提供原件和復印件,原件核實後退回;《特別扶助證》需原件)
申請低收入家庭認定和困難救助所需材料如下:
1、家庭成員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其中,家庭成員非室內戶籍人口應提供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口不能遷入的證明;
2.房產證或房屋租賃證或房屋租賃合同;因房屋拆遷而分居的家庭應提供房屋拆遷協議;
3、市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家庭成員房產登記證明和區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家庭成員租住公房證明;
4.公安機動車管理部門出具的家庭成員擁有機動車的證明;
5、家庭成員的工資、退休金、生活補貼(補助)等收入來源的有效證明,其中單位職工除提供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外,還應提供單位通過銀行支付工資的儲蓄存折或銀行對賬單;申請靈活就業的,還須提供個人參加基本養老或醫療保險的繳費清單;
6、家庭成員擁有金融財產(包括儲蓄存款、股票、基金、債券等資本投資)的證明。
綜上所述,就是邊肖關於低收入人群認定標準的相關回答,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法律依據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國家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法定贍養、撫養義務人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給予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