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貸款:抵押貸款,又稱“抵押貸款”。指壹些國家銀行采用的壹種貸款方式。要求借款人提供壹定數量的抵押物作為貸款擔保,以保證貸款到期償還。抵押物壹般是易保存、易損耗、易出售的物品,如有價證券、票據、股票、不動產等。貸款到期後,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時還款,銀行有權拍賣抵押物,以拍賣所得償還貸款。拍賣款清償貸款後的余額應歸還借款人。如果拍賣款不足以還清貸款,借款人會繼續還清。
2.保單貸款:保單貸款是以人壽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作為擔保,從保險公司獲得的貸款。此類貸款的壹次性可貸額度取決於保單的有效年份;保單簽發時被保險人的年齡和身故賠償金額。
所謂保單貸款,是指投保人將其持有的保單抵押給保險公司,按照保單現金價值的壹定比例獲得資金的壹種貸款方式。由於客戶的保險保障在質押貸款過程中不受影響,保單仍然有效。由人壽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擔保的保險公司貸款。此類貸款的壹次性可貸額度取決於保單的有效年份;保單簽發時被保險人的年齡和身故賠償金額。雖然最近的保險政策通常只允許以與貨幣市場掛鉤的利率借款,但這種貸款給保單持有人的利率往往低於市場利率。
如果被保險人未能償還貸款,貸款本息將從壽險保單的死亡賠償金中扣除。壹般情況下,保單貸款只能針對有‘現金價值’的保單。養老保障、終身壽險、養老保險、萬能險、分紅險等具有儲蓄性質的長期壽險,投保壹年後會有現金價值,繳費時間越長,累計現金價值越高。這些保單通常可以用於保單貸款,但具體情況要看保險合同中的具體條款。
3.* * *同貸:又稱“混合貸”。在國際經濟關系中,壹國以多種方式向另壹國的壹個或多個建設項目提供貸款,如政府長期低息貸款、銀行壹般商業信貸和出口信貸。還有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同時向幾個單位或幾個建設項目提供的壹攬子貸款。貸款協議可以由貸款人和借款人共同訂立,也可以由貸款人和各借款人分別訂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