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可以轉讓、抵押和繼承。如果妳的股票丟失了,妳可以申請掛失。第四條股票發行應遵循自願認購、平等互利的原則。禁止以攤派形式發行股票。第五條股票發行和交易不得有虛偽和欺詐行為。第二章發行管理第六條本市證券管理的主管機關是中國人民銀行Xi安支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第七條凡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以下簡稱公開發行)和向橫向經濟聯合投資者發行股票(以下簡稱定向發行),無論金額大小,均應報中國人民銀行市分行審批。
向企業內部職工發行股票(以下簡稱內部發行)不足10萬元的,由企業自行決定,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超過十萬元的,要報中國人民銀行分行批準。第八條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取得法人資格的人員,不得向銀行申請發行股票。第九條新設立的股份制企業的發起人應認購不少於30%的股份。第十條首次發行股票,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文件:
(1)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企業章程和股票發行通則。
(三)發行範圍、募集資金總額、資金投向和效益預測的可行性報告。
(四)股份制企業發起人認購股份的驗資證明。
(五)中國人民銀行市分行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六)發行股票籌集的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應提交縣級以上計劃部門的批準文件。
原非股份制企業要實行股份制的,還應提供其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和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部門作出的資產重估報告。第十壹條首次發行股票後未出現經營虧損的股份制企業,可以申請再次發行股票。除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文件外,申請時還應提供以下文件:
(壹)董事會關於再發行股票的決議。
(2)經註冊會計師事務所或社會審計部門審計證明的股份首次公開發行以來的財務報表。第十二條股票應當以人民幣計價,並載明以下內容:
(壹)標明“股票”字樣(如屬內部發行,還應標明“內部發行”字樣);
(二)企業名稱;
(三)股份總數和每股金額。
(四)股票的面值。
(五)發行日期;
(六)股票編號;
(七)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名;
(八)收入分配方式;
(九)批準機關名稱、批準日期和文號;
(十)股票持有人的姓名。
(十壹)轉賬、掛失規定及記錄格式;
(十二)股份制企業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事項。
股份制企業發行股票前,應將股票格式送中國人民銀行分行審查批準。並在指定的印刷廠印刷。正式發行前,票樣應送中國人民銀行分行備案。第十三條股份制企業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應委托金融機構發行。內部發行或定向發行股票可自行組織或委托金融機構進行。
委托金融機構代為發行股票的,雙方應當簽訂代理協議。第十四條股份制企業應在審批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壹般為批準之日起三個月)發行股票,並向審批機關申報實收股本。逾期未發行的股票,不得發行。第十五條所有發行股票的股份制企業應按季度向中國人民銀行市分行報送財務報表,定期向股東報告企業經營情況。第十六條企業、事業單位購買股票,只能使用自有資金。第十七條各級黨政機關和由國家撥付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單位不得投資入股。第十八條股份制企業不得在市場上購買本企業的股票。第十九條個人購買股份不得超過股份制企業已發行股份總額的3%。第三章交易管理第二十條股票交易業務由金融機構統壹經營,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股票交易業務。經營股票交易業務的金融機構須經中國人民銀行市分行批準。第二十壹條股票上市交易須經中國人民銀行市分行批準,未經批準不得上市交易。內部發行的股票和公有制股份制企業以固定資產認購的股票不上市交易。第二十二條股票交易以現貨為限。
股票交易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委托金融機構進行交易的,股票價格由委托方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