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股票投資 - 國務院國資委2019版授權下放清單出爐:35項權力松綁。

國務院國資委2019版授權下放清單出爐:35項權力松綁。

據國務院國資委6月5日消息,近日,國務院國資委發布《國務院國資委清單(2019版)》(以下簡稱《清單》),重點授權和下放5大類35項,包括規劃投資和主營業務管理(8項);物業管理(項目12);選人用人(2項);企業領導人員薪酬管理、薪酬管理和中長期激勵(10項);重大財務事項管理(3項)等。

中國通用技術集團董事長徐憲平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公司將進壹步明確集團與SASAC的權力邊界,明確“黨組會議、董事會和總經理辦公會議”與“集團總部及其子公司”的權力邊界,並在此基礎上建立適合集團發展的內部授權管理機制,逐步加大對子公司的授權力度;集團及所屬各級企業將進壹步加強黨的領導,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加強鍛煉能力建設,安全規範經營;支持關聯企業積極推行職業經理人制度,加大市場化選人用人力度;進壹步探索完善中長期激勵機制,激發微觀主體活力,有效落實國企改革。

華潤集團秘書長、新聞發言人藍毅也表示,華潤集團作為第三批改革試點單位,非常激動,表示衷心支持。當前,華潤集團的改革發展正處於關鍵階段。按照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促進民生產業發展、保值增值、增強內生活力的試點要求,華潤集團正努力探索完善國有資本投資公司運營模式、實現總部由管企業向管資本轉變的有效途徑。集團在產業進退、結構優化、資本運作、公司治理、管控模式、考核導向、選人用人、激勵約束等方面做了壹系列考慮。授權放權清單的出臺恰逢其時,有利於克服集團改革中的瓶頸阻力,調動廣大幹部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煥發企業內生活力和動力。

中國企業研究院首席研究員李錦認為,完善國有資產管理組織和體制的實質是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改組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進壹步簡政放權,進壹步分離所有權和經營權,讓企業充分進入市場。

國務院國資委改革局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也表示,清單的出臺標誌著實施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改革邁出了重要壹步。

分類授權

在上述SASAC人員看來,分類授權放權工作本身也是壹個不斷推進、動態調整、逐步深化的過程。

在清單中,國務院國資委明確了對中央企業、綜合改革試點企業、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試點企業和特定企業的授權和下放事項。

對主要央企而言,授權和放權問題涉及央企對國有非上市企業和非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資產重組的決定權;中央企業對未導致上市公司控股權轉讓的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增持、同意轉讓、認購上市公司發行的股份等事項的審批。

此外,授權中央企業決定其所屬企業發行短期債券、中長期票據和各類債券等部分債券融資事項。對中央企業集團公司發行的中長期債券,SASAC只審批發債額度,額度內發行的債券不再審批。

其中,企業關註的薪酬和分紅也有涉及。

根據《清單》,支持中央企業所屬企業按照市場化選聘、契約化管理、差異化薪酬、市場化退出的原則,通過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公開招聘、委托推薦等市場化方式選聘職業經理人,合理提高市場化選聘比例,加快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

此外,支持央企所屬企業市場化招聘的職業經理人實行市場化薪酬分配制度。總薪酬水平由相應子公司董事會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參考國內市場同類可比人員薪酬價格,綜合考慮企業發展戰略、經營目標和效益、薪酬策略等因素,並與職業經理人協商確定。可以采取多種方式探索和完善中長期激勵機制。

此外,對商業壹類和部分符合條件的商業二類央企實行工資總額預算備案制。

其中,清單還規定,中央企業審批所屬科技型子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方案,企業實施分紅激勵所需費用計入工資總額,但不受本單位當年工資總額限制,不計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 且不作為計提企業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社會保險費、補充養老和補充醫療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的依據。

至於“股權激勵”,清單中明確提出,支持中央企業在符合條件的所屬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股權激勵,股權激勵實際收入水平不與職工工資總額水平掛鉤,不計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

壹位國企負責人評價說,清單頒布後,這種更加靈活多樣的授權有利於企業建立更加符合市場的人才激勵機制,強化國企核心競爭力。

李錦評價“原來的授權很寬泛,但這次的清單談到了混改重組,也談到了薪酬、上市公司分紅、股權激勵等問題。這些問題是當前國資改革的熱點和難點。清單做出了明確的應對策略,把權利交給了企業。清單的出臺有利於國資改革的推進。”

上述SASAC人員還表示,清單加強了分類授權,確保授權和放權準確到位。但《清單》提出的授權和下放事項,並不是“壹刀切”、“壹刀切”地直接授予中央企業,而是根據中央企業的功能定位、發展階段和行業特點,分為四種類型,包括適用於中央企業的21項。適用於各類綜合改革試點企業(包括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創建國際壹流示範企業、東北地區中央企業綜合改革、落實董事會職權)授權下放4項;適用於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試點企業的授權和下放事項6項;4項授權和下放適用於少數特定企業。

如何著陸

如何在加大授權和放權的同時保證國有資產不流失?授權和放權會動態調整嗎?

根據《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改革方案》,“簡政放權要落實到位,該管的要管好。”

上述SASAC相關人士表示,在授權放權的同時,SASAC將著力加強監管監察,加大事中事後監管力度,加快信息化建設並不斷完善國資實時在線監管系統,加強對“三重壹大”決策等重大關鍵事項的監管監察。要建立並嚴格執行問責機制,切實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堅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保授權與監管相結合、放開與管理相統壹。

按照權責對等原則,加大授權和放權,意味著賦予央企更大的責任,意味著對企業加強鍛煉能力、自律和規範運作建設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國務院國資委要求各中央企業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結構和靈活高效的市場化經營機制。要不斷夯實管理基礎,優化集團管控,深化企業內部人事、勞動、分配三項制度改革,健全完善風險、內控、合規制度,確保各項授權和下放能夠持續、穩步進行。清單中的授權和下放事項已經明確。企業不應該有“有政策等細則,等著政策支持”的態度。授權和放權不能只停留在企業集團總部,要“層層松綁”,授權和放權落實到各級子公司或管理主體,充分激發微觀主體活力。

從地方情況來看,近年來地方國資監管機構也在進行授權和放權。在國務院國資委(SASAC)依法負責指導和監督地方國有資產管理的前提下,《清單》中授權下放的對象主要針對國務院SASAC監管的中央企業。

從SASAC的角度來看,下壹步,SASAC將加強後續監管,定期評估授權和簡政放權的落實和實施效果,采取擴大、調整或撤銷等措施,動態調整授權事項和範圍。對獲得授權但行使權力不規範或存在重大問題的企業,SASAC將督促企業整改,根據情況收回相應權利,定期更新清單內容,不斷提高針對性和有效性。

附: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授權和下放權力清單(2019版)

壹、中央企業授權和下放

1.中央企業審批所屬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主營業務在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子企業除外)。

2.中央企業決定國有非上市企業和非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資產重組。

3.授權中央企業以非公開協議方式(主營業務處於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子公司除外)決定集團及所屬企業參與其他子公司的增資行為及相應的資產評估。

4.中央企業審批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務處於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子企業除外)的國有股權管理方案和股權變動事項。

5.中央企業審批集團內國有股東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無償劃轉和非公開協議轉讓。

6.中央企業應當審批國有股東持有的上市公司國有股的公開募集、轉讓和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

7.中央企業對未導致上市公司控股權轉讓的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增持、接受協議轉讓、認購上市公司發行股份等事項的審批。

8.中央企業審批未觸及證監會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標準的國有股東與其控股的上市公司之間的資產重組。

9.中央企業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審批國有股東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按壹定比例或數量轉讓,同時應符合國有控股股東持股比例不低於合理持股比例的要求。

10.中央企業的審批不導致國有控股股東持股比例低於合理持股比例的控股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轉讓、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和發行證券。

11.授權中央企業決定本公司發行的短期債券、中長期票據及所屬企業發行的各類債券等部分債券融資事項。對中央企業集團公司發行的中長期債券,SASAC只審批發債額度,額度內發行的債券不再審批。

12.支持中央企業所屬企業按照市場化選聘、契約化管理、差別化薪酬、市場化退出的原則,通過公開選拔、競爭性招聘、公開招聘、推薦等市場化方式選聘職業經理人,合理提高市場化選聘比例,加快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

13.支持中央企業所屬企業市場化招聘的職業經理人,實行市場化薪酬分配制度。薪酬總額水平由相應子公司董事會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參考國內市場同類可比人員薪酬價格,綜合考慮企業發展戰略、經營目標及成效、薪酬策略等因素確定。與職業經理人協商,可以采取多種方式探索和完善中長期激勵機制。

14.對壹類商業和部分具備條件的二類商業中央企業實行工資總額預算備案制管理。

15.中央企業審批所屬科技子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方案,企業實施分紅激勵所需費用計入工資總額,但不受本單位當年工資總額限制,不計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不作為計提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社會保險費、補充養老和補充醫療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的依據。

16.中央企業集團總體年金方案事後報SASAC備案,中央企業審批下屬企業制定的具體年金實施方案。

17.中央企業控股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報SASAC批準後,中央企業將審批分階段實施方案。

18.支持中央企業在符合條件的所屬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股權激勵。股權激勵的實際收入水平不與員工個人薪酬總體水平掛鉤,不計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

19.中央企業決定變更與借款費用、股份支付、應付債券等會計事項相關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

20.授權中央企業(高負債水平、高財務風險企業除外)合理確定公司擔保規模,制定擔保風險防範措施,決定集團內擔保事項,不再將集團外中央企業擔保事項報SASAC備案。但不允許為中央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擔保。

21.授權中央企業(高負債水平、高財務風險企業除外)制定債務風險管理制度,合理安排長短期負債比例,強化對所屬企業的資產負債約束,根據中央企業降杠桿減負債專項工作目標責任書的控制目標,建立債務風險動態監測預警機制。

二。綜合改革試點企業授權和下放事項(包括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試點企業、創建國際壹流示範企業、東北地區中央企業綜合改革試點企業、落實董事會職權試點企業等。)

1.授權董事會審批企業的五年發展戰略和規劃,並向SASAC報告審批結果。中央企業根據國家計劃周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方向和中央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要求,組織編制本企業五年發展戰略和規劃,經董事會批準後實施。

2.授權董事會按照《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令第34號)審批年度投資計劃,並報國資委備案。

3.授權董事會決定在年度投資計劃的投資規模內,用已規劃的主營業務投資項目對主營業務範圍內未規劃的新增投資項目進行適當調整。相關投資項目應符合負面清單要求。

4.授權董事會決定主營業務範圍內的計劃外新增股權投資項目。總投資規模變化超過65,438+00%的,應當及時調整年度投資計劃,並向SASAC報告。相關投資項目應符合負面清單要求。

三、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的試點企業授權下放事項

1.授權董事會根據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決策,適度開展與主營業務密切相關的商業模式創新業務,SASAC將其作為主營業務的投資管理。

2.授權董事會根據實施國家戰略的需要、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方向、中央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企業五年發展戰略和規劃,研究提出批準的主營業務範圍以外的65,438+0-3個擬培育和發展的新業務領域,報SASAC批準後,視同主營業務管理。發展成熟後,可以向SASAC申請調整為主營業務。

3.授權董事會在5%-15%範圍內提出年度非主營投資比例限制,報SASAC批準後實施。

4.授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按照《國有產權管理條例》批準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之間未上市企業產權無償劃轉、非公開協議轉讓、非公開協議增資、產權置換等事項。

5.授權董事會審批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等新產業、新業態、新商業模式核心團隊的持股及後續投資事項,並按年度將相關事項發展情況報SASAC備案。

6.授權中央企業探索更加靈活高效的薪酬管理方式。

第四,對具體企業的授權和下放

1.總部設在香港、澳門的中央企業的投資,可作為境內投資管理。

2.授權執行董事會的職權。中央企業董事會應當根據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相關制度,制定經理人員薪酬管理辦法,確定經理人員薪酬分配。企業經營者薪酬管理辦法和薪酬管理的重大事項應當報SASAC備案。

3.授權落實董事會職權試點央企董事會對副經理的考核,考核結果將按照壹定權重計入SASAC對企業高管考核中的房貸。

4.具有明顯周期性特征、經濟效益年度波動較大或其他特殊情況的授權中央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可實行周期性管理,最長不超過三年。期間工資總額的增長應符合工資與效益掛鉤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