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贖回條款和轉售條款的通俗解釋

可轉換債券的特殊回售保護條款是政府附加給持有人的特殊保單。贖回條款和回售條款壹般解釋可轉債是有擔保的,因為它是壹種特殊的“債”,具有債務性質。不管市場如何變幻莫測,只要到期持有,總有本金和小利息。但是理性分析還是有點風險。

換句話說,“降低轉股價格”是壹種權利,而不是義務。上市公司可以使用這個權利,也可以不使用。可轉債的“回售保護條款”給了投資者額外的保護。回售保護條款的核心思想是這樣的:在可轉債存續期間,如果公司股票收盤價連續n個交易日低於當前轉股價格的某個閾值(該閾值壹般低於向下修正的轉股價格),可轉債持有人有權將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轉債以面值65,438+003%或面值65,438+000元+當前計息年利率回售給公司。任壹計息年度的可轉債持有人在首次滿足回售條件後均可回售,但未首次回售的,不得在該計息年度行使回售權。

這意味著,假設深圳機場股價達到降低轉股價格的觸發條件——任意連續20個交易日內10個交易日收盤價低於當前轉股價格的85%,回售條款為轉股價格5.66元×85%=4.81元——深圳機場公司未提出降低轉股價格,或提出降低轉股價格但被股東大會否決。答案是:不可能,但是合法。但此時如果股市繼續低迷,深圳機場公司沒有救市措施,股票和可轉債都會繼續下跌。

當深圳機場股票跌幅達到“回售保護條款”的觸發條件:公司股票連續30個交易日收盤價低於當前轉股價格的70%,即5.66元×70%=3.96元時,拐點出現。在回售條款中,如果上市公司繼續無所作為,可轉債持有人有權以103%的面值(包括當前計息年度)持有全部或部分可轉債,無論公司股價跌得多慘,持有人都可以拿回103元;如果是100元以下買入的可轉債,回售條款依然可以小賺5%和10%。可轉債的持有人是“有權”的,無需任何股東大會批準即可立即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