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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有哪些退出的方式?

在實踐中,風險投資的退出方式壹般有以下幾種:

1.當公司上市時,投資者直接在股票市場出售股票。

當投資公司發展良好,公司上市後,投資者持有的股票可以自由流通,通過股票市場出售股票,收回投資,實現風險投資的退出。只是公司上市後,股價會有波動,能否順利實現投資增值要看實際情況。

2.投資者將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或第三方,從而退出投資。

當投資者不想繼續投資,或者不看好被投資企業的發展時,可以將企業的股權轉讓給股東或第三方,實現風險投資家的退出。根據《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股東可以轉讓其股份。但重要的是,如果公司章程或投資協議中對股權轉讓有特別約定,則需要創投協議雙方按照約定執行。

3.投資者可以按照投資協議要求企業回購股權,從而退出投資。

企業回購股份是投資者退出風險投資的常用方式。通常情況下,投資人在簽訂風險投資協議時,會提前做出明確約定。當約定的情況發生時,投資者可以要求企業回購股份以退出風險投資。

但需要註意的是,根據《公司法》規定,非法定情形下,原則上不允許公司回購公司股權。

因此,在某些情況下,企業回購股份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導致投資者無法要求企業回購股份,實現風險投資的退出。

4.當公司遇到經營困難、破產等情況時,投資者可以通過破產清算退出投資。

破產清算是風險投資不成功或風險企業成長緩慢、未來盈利前景不好時的壹種退出方式。

雖然通過清算退出壹般會帶來壹些損失,但也是明智之舉,因為投入到不良企業的資金有壹定的機會成本。與其被套牢無法發揮作用,不如及時收回資金,投入到下壹個更有前景的項目中。

本文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典:應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