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回購在國外已經得到普遍規範,尤其是在成熟的資本市場,股份回購已經成為壹種重要的金融行為。我國《企業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對相關內容做了壹定的規範,但在實踐中卻很少實施。壹個典型的做法出現在上市公司減持國有法人股。比如陸家嘴在1994開始回購國有股;1999年末,深能再次成為國有股回購企業;後來的雲天化、冰箱壓縮、長春高科等。也相繼通過回購國有股減持。
這樣做的反收購效果在兩個方面至關重要:壹方面,它減少了外部流通的股份數量,使買家更難獲得足夠的股份;另壹方面可以擡高股價,增加收購成本。此外,回購股份還可以增強目標企業或其董事、監事的話語權。當然,股份回購也可能產生另壹種結果,即股份回購可能導致收購夢想破滅,炒作收購概念的投資者失望,從而導致股價下跌。
股份回購在實戰中往往作為壹種輔助戰術實施。如果單純通過股份回購來達到反收購的效果,往往會使目標企業的股票過多,壹方面不利於企業融資,另壹方面也會影響企業資金的流動性。目標企業的財務狀況是制約這壹手段的最大因素。死亡換股是指目標企業發行公司債券、特別股或其組合收回其股份。這也起到了減少流通股數,擡高股價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