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六十條在招股說明書、股票認購、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等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存托憑證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後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或者教唆實施前款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集資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壹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後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非法集資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壹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兩款罪的,處非法集資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壹倍以下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條在招股說明書、股票認購、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發行金額在五百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偽造、變造國家機關的公文、有效證明文件或者有關憑證、文件的;
(三)利用募集資金從事違法活動;
(四)轉移或者隱匿募集資金。
(五)其他嚴重後果或者其他嚴重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