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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股東之間股份轉讓有限制嗎?

新三板股東之間的股份轉讓有壹定的限制,主要表現為:(1)發起人股份轉讓的限制。《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不限制公司發起人轉讓新三板公司股份。因此,對公司發起人(不包括同時擔任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發起人)轉讓所持股份的壹般限制,主要是基於現行《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的規定。即新三板公司掛牌後成立為股份有限公司未滿壹年的,發起人持有的新三板公司股份不得轉讓。同時,在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轉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況下,股權轉換後公司持股期限不滿壹年的,發起人持有的新三板公司股份也有限售條件。(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轉讓所持股份的限制對於新三板掛牌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轉讓所持股份的限制,我們簡單概括為“兩年三批,限制轉讓,做市除外”。具體來說,根據業務規則2.8條:1,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上市前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分三批解除,每批解除股份數量為上市前所持股份的三分之壹,解除轉讓限制的時間為上市之日、上市期滿後壹年和兩年;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在上市前12個月內已轉讓的,該等股份的受讓人限制性轉讓要求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相同;3.主辦券商在做市業務上市前12個月內從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處獲得的初始做市股票,不受前述轉讓限制。(三)董股份轉讓的限制,《業務規則》未具體規定董股份轉讓的限制。目前主要受限於《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的規定,即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其持有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持有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員離任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所持股份。此外,上市公司還可以通過公司章程中的特別條款,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轉讓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四)對核心員工所持股份轉讓的限制《公司法》和《業務規則》均未對公司核心員工所持股份的轉讓作出特別限制。但在實踐中,核心員工主要通過參與員工激勵計劃持有公司股份,而在這類員工激勵計劃下,通常會為核心員工設定壹定的持股鎖定期。因此,對公司核心員工股份轉讓的限制主要取決於公司員工激勵計劃的內部約定。此外,上市前12個月內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轉讓公司核心員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股份轉讓限制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相同。(五)對其他股東轉讓所持股份的限制對於上述股東以外的股東,《公司法》和《業務規則》均未對股份轉讓作出特別限制,即只要該股東不是股份公司的發起人或作為發起人已成立壹年,公司章程或其他有效法律文件中無特別約定的,該股東的股份轉讓不受限制。(六)通過員工持股平臺間接持股的轉讓限制在新三板掛牌公司的現有案例中,員工持股平臺多以有限合夥的形式搭建。對於這種有限合夥形式的員工持股平臺,無論是《公司法》還是《業務規則》都沒有明確規定股份轉讓的限制,但在實際操作中,需要註意以下兩種情況的區別:(1)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參股股權平臺的(常見的是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擔任股權平臺的gp,從而管理股權平臺,間接取得表決權),受《業務規則》規定的限制。持股平臺持有的新三板掛牌公司股份,存在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間接持有的股份,導致整體要遵循“兩年三批”轉讓限制的風險;(2)持股平臺無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參與的,持股平臺持有的新三板掛牌公司股份不能被限售,但必須以持股平臺或其合夥人為收購新三板掛牌公司股份而訂立的股份轉讓限制協議為限。同時,持股平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市前12個月內從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處轉讓的,股份轉讓限制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同等對待。綜上所述,新三板的公司在掛牌後會使自己的股份和股票成為特殊的金融產品,不能像普通股壹樣在市場上繼續轉讓和交易這些股票,這可能會對受到嚴格監管的公司造成更大的風險,所以法律為了保護而限制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