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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股票如何開戶?

董事會作出決議——由保薦人發起並報中國證監會——並發表專項意見。

根據《首次公開發行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發行人董事會應當對本次股票發行的具體方案、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以及其他依法必須明確的事項作出決議,並提交股東大會批準。

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準備申請文件,由保薦機構保薦,並報中國證監會。保薦機構在保薦發行人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時,應當對發行人的成長性進行盡職調查和審慎判斷,並發表專項意見。發行人是自主創新企業的,還應當在專項意見中說明發行人的自主創新能力。

擴展數據:

創業板上市相關要求的規定:

1.招股說明書引用的財務報表在最近壹期截止日期後六個月內有效。特殊情況下,發證行可申請適當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壹個月。財務報表應當在年度終了、半年終了或者季度終了時結清。

2.申請文件受理後,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發行人應提前在中國證監會網站披露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發行人可在公司網站刊登招股說明書(申報稿),披露的內容應當壹致,且不得早於在中國證監會網站披露的時間。

3.發行人在發行股票前,應當將招股說明書全文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網站上,同時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紙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資者網上公布的地址和獲取文件的方式。

百度百科-首次公開發行和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