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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幹部離職或退休後工作有哪些規定?

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關於已退出現職、接近或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兼職和任職後有關問題的意見》和《關於進壹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後)工作的意見》涉及黨員領導幹部任職後行為:

1.已辦理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原則上不得在企業兼職,壹般不得分配到企業工作。

2.個人確需在企業兼職或任職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嚴格審批。不得違反規定,未經批準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任職。

3、經批準到企業兼職的,不得在企業領取報酬、獎金等報酬,不得取得股權。

4、不再保留黨政機關的各種待遇。行政和工資關系不得轉回黨政機關辦理退休;企業辦理退休手續後,不得將行政和工資關系轉移到黨政機關。

擴展數據:

在1979公布的《中央、國務院關於高級幹部生活待遇的若幹規定》中,高級幹部的住宅被稱為“宿舍”,首次規定高級幹部宿舍的使用面積壹般不超過120平方米。

本規定中的“高級幹部”適用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人大和CPPCC的省部級幹部。

2001年,國務院市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印發《北京市中央和國家機關部級幹部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北京市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住房面積核定辦法》,確定各級領導幹部住房補貼標準(按建築面積計算)。

參考資料:

黨政領導幹部退休年齡有哪些規定?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