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
1、 普通股東上市起壹年內不得轉讓: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也是《證券法》規定的)
2、 大股東三年內不得轉讓:發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申請時,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其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
3、 上報證監會前半年內增資的新股東特殊規定:如發行人在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前六個月內(以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日為基準日)進行過增資擴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5.1.5條的規定外,還需在發行人向本所提出其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申請時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轉讓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過其所持有該新增股份總額的50%。
4、 董監高特殊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份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壹年內和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壹年鎖定期滿後,擬在任職期間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應當按有關規定提前報本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