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深股市實行股票註冊制。滬市以60開頭,深市以00開頭,創業板和科創板股票以30開頭,科創板股票以688開頭。
擴展數據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發行人申請其股票在首次公開發行後在本所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股票已經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總股本超過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比例超過10%;
(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發行人向本所申請其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時,應當按照規定編制上市公告書。
發行人向本所申請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上市報告(申請書);
(二)申請股票上市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
(3)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經依法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發行人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六)保薦機構出具的保薦協議和上市保薦書;
(七)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八)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九)發行人全部股份已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簡稱“結算公司”)托管的證明文件;
(十)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股份的報告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和承諾;
(十壹)發行人擬聘任或聘用的董事會秘書的相關資料;
(12)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承諾函;
(十三)發行股份持有人所持股份在公開發行前已在結算公司鎖定的證明文件;
(十四)發行後上市前按規定新增的財務信息及重大事項說明文件(如適用);
(十五)最新的招股說明書;
(十六)上市公告書;
(十七)本細則第5.1.6條所述的承諾書;
(十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向本所提交的上市申請文件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票,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
發行人向本所申請其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時,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承諾在發行人公開發行前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股份,也不回購其在發行人公開發行前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股份。
發行人應在上市公告中公告上述承諾。
自發行人股票上市滿壹年後,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經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申請,並經交易所同意,可以免除上述承諾:
(壹)轉讓雙方具有實際控制關系,或者受同壹控制人控制;
(2)因上市公司發生危機或者面臨嚴重財務困難,受讓方提出的重組方案已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並經有關部門批準,受讓方承諾繼續遵守上述承諾;
(三)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