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註冊制的審核程序很簡單,企業上市所要花費的時間和精力會少很多,可以有效加快企業的上市進度。
2、在註冊制下,企業的上市門檻會變低很多,壹些營收少,利潤低或虧損的企業也可以完成上市,能充分發揮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作用。
3、更多的上市公司,可以促使投資者在選擇股票時更加謹慎,推動價值投資理念。
註冊制的缺點:
1、在註冊制下,將會過分依賴信息披露制度。如果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不可靠,那麽投資人將面臨很大的風險;
2、因為實施註冊制後,企業上市發行股票就會容易很多,可能會造成壹些很差的企業也渾水摸魚實現上市;
3、註冊制下,對股民的投資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壹些缺乏專業能力的股民會更加容易發生虧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第十條
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采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證券公司擔任保薦人。
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範,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範運作。
保薦人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十四條
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或者其他公開發行募集文件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