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引起的股份變動除外。
2.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引起的股份變動除外。
3.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不得轉讓其所持股份總數的25%以上(≤25%)。
(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離任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四)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壹)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
(2)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三)可能對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後2個交易日內或者決策過程中;
(四)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限。
4.短期交易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在買入後六個月內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再次買入,所得收益歸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追回其所得收益。
(1)公司董事會不執行規定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30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在上述期限內不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公司董事會不執行章程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5.證券公司因獨家買入售後剩余股份而持股5%以上的,不受6個月賣出股份的限制。
6.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
(1)36個月
下列發行人認購的股份自發行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方;
(二)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
③董事會擬引進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2)12月
對於其他發行人,自發行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認購的股份。
7.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發行股份購買資產。
(1)特定對象通過“資產認購”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
(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36個月內不得轉讓:
①特定對象為上市公司控制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關聯方。
(2)特定對象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
(3)特定對象取得本次發行的股份時,對其用於認購股份的資產擁有持續權益不滿65,438+02個月。
8.5%+5%
(1)投資者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或者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與他人持股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上市公司並公告。在上述期間,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再次交易。
(二)投資者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安排持有或者與他人共同持有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後,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按照上述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內以及作出報告和公告後2日內,上市公司股票不得再次交易。
9.上市公司的購買者
(1)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上市公司股份在收購完成後12個月內不得轉讓。但同壹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轉讓收購人在被收購公司中擁有的股份不受前述65,438+02個月的限制,但應符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中關於豁免申請的相關規定。
(2)在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每1年增持不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增持不超過2%股份的鎖定期為增持完成之日起6個月。
10.中介機構
(1)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6個月內,不得買賣該類股票。
(二)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後五日內,不得買賣該類股票。
11.證券從業人員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職期間或者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化名、以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贈送的股份。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已持有的股份必須依法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