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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化和銀行化的含義

壹.導言

長期以來,經濟學家壹直在爭論銀行主導型金融體系和市場主導型金融體系的比較優勢[1]。這場爭論主要集中在四個國家:銀行主導的金融體系,如德國和日本。銀行在動員儲蓄、分配資本、監督公司經理的投資決策和提供風險管理手段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以市場為導向的金融體系,如英國和美國。在管理將社會儲蓄投資於企業、行使公司控制權和降低風險方面,證券市場與銀行壹樣重要。壹些分析師認為,市場在提供金融服務方面效率更高;其他人贊揚中介的優勢。爭議沒有得到解決,阻礙了穩定的政策建議的形成。

將市場導向型金融體系與銀行導向型金融體系進行比較的現有文獻有壹個重大缺陷:這些比較側重於非常狹窄的壹系列人均GDP水平相似的國家。所以這些國家的長期增長率非常相似。因此,如果人們接受德國和日本是銀行主導的金融體系,英國和美國是市場主導的金融體系,如果人們認識到所有這些國家都有非常相似的長期增長率,這就意味著它們實行什麽樣的金融體系並不重要[2]。為了提供更多關於經濟重要性和金融結構決策的信息,經濟學家需要擴大辯論,以包括廣泛的國家經驗。

為了將辯論擴大到全國更廣泛的範圍,我們需要新的數據。基於壹個新構建的數據序列,本文考察了多達150個國家的金融結構。我們使用簡單的圖表、相關性和回歸來說明金融結構和經濟發展之間的關系,並提供金融結構的潛在法律、監管和政策決定因素的經驗證據。這是自戈德史密斯有影響的著作(1969)以來,第壹次用大量橫截面系統地考察該國的金融結構和經濟發展。但需要指出的是,本文並沒有檢驗金融結構是否會對經濟增長和企業績效產生因果影響,也沒有檢驗銀行主導型和市場主導型國家是否會對經濟增長和企業績效產生因果影響。Levine(1999)、Demirguc-kunt和Makismovic(1999)在相應的論文中做了這些分析。相反,本文介紹了大量橫截面國家中金融機構與經濟發展之間的關系以及金融結構與法律和監管政策決定因素之間的關系的程式化事實。

更具體地說,本文對三個問題進行了國際比較:

經濟發展與銀行、非銀行和股票市場發展的關系;

經濟發展與銀行主導型金融體系和市場主導型金融體系的關系;

金融結構的法律、監管、稅收和宏觀經濟決定因素。

為了分析金融結構,我們必須將國家分為市場導向型或銀行導向型。基於規模檢測、行為和效率,我們構建了壹個綜合的金融結構指數。具體來說,我們研究銀行部門的發展(用規模、行為和效率來衡量)與股票市場的發展(也用規模、行為和效率來衡量)的比率。比率大的國家歸入銀行主導類。銀行部門發展與股票市場發展的綜合比率低於平均水平的國家被列為以市場為導向的類別。因此,這種分類體系產生了兩類國家:以市場為導向的金融體系國家和以銀行為導向的金融體系國家。

雖然這是壹個有用的起點,但這個二進制系統代表了很多含義。不幸的是,盡管有國際比較,壹些國家的銀行體系還是很不發達。但是,這種方法承認它們是銀行主導的,造成這種結果的原因是,按照國際標準,這些國家的股票市場非常不發達。同樣,由於壹些國家的銀行極不發達,雖然按照國際比較,它們的市場是不發達的,但這種方法承認它們的金融體系是市場化的。因此,我們開發了另壹個分類系統。首先,我們確定金融體系高度不發達的國家。如果壹個國家的銀行和市場發展都低於平均水平,那麽這個國家的金融體系就被認為是不發達的。這就導致了三類:欠發達、銀行主導、市場主導。雖然這種分類系統也有問題,但它有助於在廣泛的截面範圍內比較各國的金融結構。因為相對於更發達的金融體系——或者屬於銀行主導類或者市場主導類,非常不發達的金融體系彼此之間有更多的共性。雖然當我們只考慮銀行主導和市場主導的金融體系時,我們可以得到相同的結果,但當我們考慮三類金融結構:不發達、銀行主導和市場主導的金融體系時,我們看到的模型要清晰得多。

我們的發現如下:

在較富裕的國家,銀行、非銀行機構和股票市場規模更大、更活躍、效率更高。平均而言,較富裕的國家擁有更發達的金融體系;

在高收入國家,股市變得比銀行更加活躍和高效。各國金融體系的演變有壹個趨勢:當國家越來越富裕時,其金融體系越來越市場化;

具有普通法傳統、股東權利得到有力保護、會計控制良好、腐敗程度較低且沒有明確存款保險的國家,往往擁有更加市場化的金融體系;

具有法國民法傳統、股東和債權人權利保護不力、合同執行不力、腐敗程度高、會計標準差、限制性銀行控制和高通脹的國家往往金融體系不發達。

本文其余部分組織如下:第二節解釋了不同人均收入群體的金融體系有何不同;第三節從經驗上界定了金融結構,並提供了跨國比較;第四節研究了金融結構的法律、監管、稅收和政策決定因素。第五章總結歸納了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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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用和討論見艾倫和蓋爾(1997)和萊文(1997)。

[2]雖然其他差異(如財政、貨幣和監管政策)可以完全平衡金融結構差異的增長效應,但這似乎是不可能的。同樣,過去對金融結構的研究也沒有比較非金融部門的政策差異。

第二,不同人均收入群體之間的金融體系差異

不同國家的金融體系差異很大。正如人們比較較貧窮國家和較富裕國家(以人均GDP衡量)壹樣,本節使用新收集的多達150個國家的橫截面數據來說明金融體系是如何不同的。

在交叉收入群體中,雖然不是所有的金融部門發展的檢測方法都會以系統的方式發生變化,但出現了壹些值得註意的模式:在更富裕的國家,基於銀行、非銀行金融中介和股票市場的規模、行為和效率的金融部門發展往往更大。本分析主要針對20世紀90年代收集的數據[1]。當我們分析20世紀60年代、70年代和80年代時(數據允許),我們得到了非常相似的結果。附錄顯示了不同時期的金融體系有何不同。Beck、Demirguc-kunt和Levine(1999)提供了關於數據來源的詳細信息。

答:中介

在高收入國家,銀行和其他金融中介往往規模更大、更活躍、效率更高。

考慮四個測試。首先,流動負債/GDP等於銀行的流動負債加上非銀行金融中介的流動負債/GDP。通過將銀行和非銀行的流動負債相加,流動負債/GDP是金融中介機構規模相對於經濟規模的常用指標。流動負債/GDP經常被用作金融部門發展的總衡量方法(King和Levine,1993a,b)。其次,銀行資產/GDP等於存款貨幣銀行的國內總資產/GDP。銀行資產/GDP提供了壹種衡量銀行業總規模的方法。第三,私人部門存款銀行的債權/GDP等於存款銀行借給私人部門的信貸(以及私人部門的其他債權)在GDP中所占的份額。這壹測試不包括對公共部門(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公共企業)的信貸。通過總結私人部門銀行的債權,私人部門存款貨幣銀行的債權/GDP是私人部門銀行行為的常用指標。四、私營部門其他金融機構債權/GDP其他金融機構集中在保險、財務公司、集中投資計劃(共同基金)、儲蓄銀行、私人養老金和開發銀行。私營部門中其他金融機構的債權/GDP等於非銀行機構借給私營部門的信貸(以及私營部門中的其他債權)在GDP中所占的份額。因此,私營部門其他金融機構的債權/GDP提供了對私營部門銀行行為的廣泛檢驗。

在計算了金融中介機構的規模和行為的這些指標後,我們將該國劃分為世界銀行發展指數1997 [2]中定義的低、中低、中高和高收入國家類別。根據這壹收入組的安排,每壹組的國家數目大致相同。然而,對於四組中的每壹組,我們計算了金融中介發展指標的平均值。表1給出了每個國家的數據。圖1顯示,當比較較富裕國家和較貧窮國家時,在較富裕國家,流動資產/GDP、銀行資產/GDP、存款貨幣銀行在私人部門的債權/GDP、其他金融機構在私人部門的債權/GDP都有所增加,這在統計上是顯著的。表2顯示,人均GDP與流動負債/GDP、銀行資產/GDP、私營部門存款貨幣銀行債權/GDP、私營部門其他金融機構債權/GDP之間的相關性在5%的水平上顯著。具體國家來看,奧地利、德國、法國、英國、香港、日本、荷蘭、瑞士的銀行體系都比較龐大和活躍。另壹方面,阿根廷、哥倫比亞、哥斯達黎加、加納、尼泊爾、尼日利亞、秘魯、土耳其和津巴布韋的銀行系統規模極小且不活躍。在非銀行方面,日本、韓國、荷蘭、南非、瑞典和美國擁有非常強大的金融中介(見表1)。事實上,在美國、瑞典和韓國,其他金融中介機構向私營部門發放的信貸超過了儲蓄銀行。同樣,人們註意到,在較富裕的國家,中央銀行在信貸分配中的直接作用相對較小(見圖1和表2)。

現在考慮對銀行業效率的兩項測試。間接費用等於銀行的壹般管理費用與銀行總資產的比率。雖然不太清楚,但我們還是把較低的綜合管理成本作為效率較高的標誌。過高的壹般管理費用可能反映了浪費和缺乏競爭。但是,也必須認識到,有競爭力的銀行可能會從事大量投資以提供高質量的金融服務,而這些提高生產率的投資可能會造成壹般管理成本的增加。因此,極低的壹般管理成本可能反映了在提供良好的銀行服務方面競爭不充分和投資不足。可見,壹般的管理成本並不是壹個清晰明確的效率檢測方法。

銀行效率的第二個考驗是銀行的凈息差,等於銀行的利率收入減去利率支出,然後除以總資產。雖然有許多因素影響價差,但較小的價差通常被認為代表更強的競爭和更高的效率。我們獲得了八個國家基於銀行層面的壹般管理成本和銀行利差數據。對於每個國家,我們計算了單個銀行的平均值。圖1顯示,收入較高的國家往往平均壹般管理成本較低,平均銀行凈息差較低。人均GDP與壹般管理費用和銀行利差的相關性(以及P值)進壹步證明了人均GDP與銀行效率的負相關關系(見表2)。

銀行集中度與人均GDP的關系在統計上並不顯著。我們用最大的三家銀行資產占銀行業總資產的比例來檢驗銀行業的集中度,稱之為銀行集中度指數。圖1表明,當從低收入國家銀行轉移到高收入國家銀行時,銀行集中度趨於降低。然而,如表2所示,銀行業集中度的下降在統計上並不顯著。

在表1中,我們還報告了外資銀行和大眾銀行在銀行總資產中所占的份額。當我們轉向高收入國家時(圖1),這兩項測試都下降了。從表2可以看出,這種關系在統計上也是顯著的。

b:跨國股票市場

在高收入國家,股票市場往往更大、更活躍、更有效率。

為了檢驗市場規模,我們采用市值指數作為GDP的份額,它等於國內股票價值(在國內證券交易所交易)與GDP的比率。為了檢驗市場行為,我們采用總交易價值指數作為GDP份額,等於國內交易所內資股市值除以GDP。總交易市值占GDP的比重,檢測股票交易市值相對於經濟規模的大小。作為GDP的壹部分,總交易市值通常用於檢測市場流動性,因為它檢測的是相對於經濟行為的交易(例如,Levine和Zervos,1998)。最後,為了檢驗市場效率,我們使用換手率,它等於在國內交易所交易的國內股票的價值除以國內股票的價值(在國內交易所交易)。周轉率不是效率的直接指標,它不檢測交易成本。再者,換手率是檢測股票交易相對於市場規模的市場價值,也經常被用作檢測流動性的方法。

如圖2所示,當我們從最貧窮的國家轉移到最高收入的國家時,市場價值占GDP的份額、總交易市場價值占GDP的份額和周轉率都增加了。人均GDP與交易總市值和換手率占GDP比重的相關系數約為0.4,在1%的水平上顯著。人均GDP與市值的相關系數接近0.3,在5%的水平上顯著。在更富裕的國家,股票市場更發達。就單個國家而言,其排名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股市發展的具體檢測方法。壹些國家的壹些國家和地區無論用什麽測試方法都顯示其股票市場發展良好(表1所示的澳大利亞、英國、香港、馬來西亞、荷蘭、新加坡、瑞典、瑞士、泰國和美國);壹些國家擁有龐大但缺乏流動性的股票市場,比如智利和南非(見表1);其他國家也有活躍但規模較小的股票市場,特別是韓國和德國。

c:跨國非銀行金融中介

在較富裕的國家,保險公司、養老基金和其他非銀行金融中介機構占據了GDP的很大份額。

具體而言,我們測試了保險公司、養老基金、集中投資計劃(共同基金)、開發銀行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向私營部門發放的貸款,並根據這些機構發放的私營部門貸款在國內生產總值中所占的份額進行了計算。圖3A顯示,在較富裕的國家,這些非銀行金融中介的檢測值較大,但當國家變得更富裕時,保險公司、養老基金和共同基金的作用相對於開發銀行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有所增加(圖3B)。對於壽險公司,我們包括壹個額外的規模和兩個額外的行為檢測方法(圖3C)。壽險部規模定義為壽險公司給予民營征信站的GDP的百分比,隨著收入的增加而增加。用保費/GDP檢測壽險深度,用人均保費檢測壽險密度。於是,同樣的模式出現了:高收入國家的壽險深度是低收入國家的10倍,高收入國家的壽險密度幾乎是低收入國家的100倍。

總體效率

在高收入國家,整體金融體系變得更大、更活躍、更高效。

到目前為止,我們的分析要麽集中在金融中介機構,要麽集中在股票市場。在這裏,我們測試整個金融系統的效率。我們考慮五種方法來測試整個金融部門的發展。首先,我們測試金融體系的總規模。為此,我們將存款貨幣銀行的國內資產和股票市值相加,然後除以GDP。Rajan和Zingales(1998)使用了相同的指數來測試金融部門發展的整體效率。如圖4所示,金融部門總規模隨著人均GDP的增長而大幅上升,在1%的水平上顯著相關。

然後,我們考慮整體金融部門發展的四種測試方法。在那裏,我們為股票市場和銀行業的發展固定搭配了不同的檢測方法。我們用換手率和總交易市值/GDP來檢驗股票市場的流動性。我們將更高的水平解釋為更有效的股票市場。為了在廣義的經濟基礎上衡量股票市場的發展,我們寧願有壹個交易總市值/GDP的檢測方法,而不是換手率。總交易市值/GDP衡量的是相對於經濟規模的交易,換手率衡量的是相對於市場規模的交易。因此,壹個小而活躍的市場可能會有很高的換手率和較低的總交易市值/GDP。因為我們尋找的是檢驗壹國企業交易所有權的難易程度,所以用交易總市值/GDP來檢驗更直接。然而,我們使用了兩種方法來提供測試結果。同樣,我們使用間接成本和銀行凈息差來檢測銀行業的低效率。在這裏,我們將這兩個數據的較高水平解讀為銀行經營效率較低。因此,通過將每個股票市場指數除以每個銀行部門無效率的檢測方法,我們構建了四種檢測方法來檢測整體金融部門的發展。

如圖4中的直方圖所示,使用金融部門總體效率的檢測方法的結果顯示,各國被分為四組,較富裕的國家往往擁有更有效率的金融體系。所有試驗在5%的水平上顯著相關。壹些國家在整體金融部門效率方面表現突出。尤其是馬來西亞、香港、新加坡、芬蘭、日本、泰國、韓國、英國、美國、瑞士、澳大利亞,根據我們對整體金融部門效率的兩種首選衡量方法(這些方法基於股票市場指標、總交易市值/GDP和衡量銀行效率的兩種方法:壹般管理成本和凈銀行利差),都排在非常靠前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