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券,是多種經濟權益憑證的統稱,也指專門的種類產品,是用來證明券票持有人享有的某種特定權益的法律憑證。證券主要包括資本證券、貨幣證券和商品證券等。狹義上的證券主要指的是證券市場中的證券產品,其中包括產權市場產品如股票,債權市場產品如債券,衍生市場產品如股票期貨、期權、利率期貨等。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規定了欺詐發行證券罪(取消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罪名)罪名。
2.證券是根據法律規定發行的代表對財產所有權的收益權的壹種法律憑證,有價證券本身並沒有價值,不是真正的資本,而是虛擬資本。投資者用貨幣購買證券,貨幣的使用權就轉為(證券的)發售者所掌握,投資者持有證券只是證明有壹定金額的資產或資本價值為他所有,此券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取得壹定收入,並且可以通過出賣證券把證券還原為壹定數額的貨幣。
3.雖然證券屬於虛擬資本,本身並沒有價值,但它代表了對壹定數量的現實資本占有權,可以用來買賣,因而具有交換價值。而且,由於它還代表了對所占有的該部分現實資本收益的所有權,所以其交換價值不僅取決於它所代表的這部分現實資本的大小,還與這部分現實資本的收益能力有關,是現實資本和收益能力兩者的綜合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