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股票投資 - 法人不同意股東退股怎麽辦?

法人不同意股東退股怎麽辦?

股東經營公司是合夥制。不得隨意抽回投資。股東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式退出公司:壹種方式是將其出資轉讓給其他股東或者依法將其出資轉讓給股東以外的人。在這種情況下,公司的資本不會減少,股東對公司的投資就變成了受讓方對公司的投資。另壹種方式是公司股東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條件,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這樣會導致兩種後果:壹是公司收回股東股權後,再轉讓給其他股東,讓其他股東增加出資。公司維持其原始資本;二是公司收購股東股權後,銷毀股權憑證,依法辦理公司減資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三十七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壹百三十八條股東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其股份。

第壹百三十九條記名股票,股東應當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變更,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壹百四十條無記名股票的轉讓,自股東向受讓人交付股份後立即生效。

第壹百四十壹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其持有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股份總數的25%;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所持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