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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主板(中小板)2021退市新規。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

14.1.1

上市公司涉及本章規定的退市風險警示和終止上市的,本所按照本章規定的程序對其股票進行退市風險警示和終止上市的審核和決定。

第二節。交易強制退市

14.2.1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本所將終止上市公司上市:

(壹)僅在本所發行a股股票的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的股票累計交易量低於500萬股;

(二)僅在本所發行b股的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股票累計交易量低於654.38+0萬股;

(三)在本所同時發行a股和b股的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a股累計成交少於500萬股、b股累計成交少於654.38+0萬股;

(四)僅在本所發行a股或b股的公司,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低於1元;

(五)在本所同時發行a股和b股的公司,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20個交易日a股和b股每日收盤價均低於1元;

(六)公司股票在本所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市值低於3億元人民幣;

(七)公司股東人數連續20個交易日低於2000人;

(八)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節。金融強制退市

14.3.1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本所將對其股票交易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壹)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6543.8+億元,或者追溯重述後的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6543.8+億元;

(二)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為負值,或者經追溯重述後的會計年度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壹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表明公司披露的上壹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該年度相關財務指標實際已經觸及本條第(壹)項和第(二)項的;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14.3.11

因本規則涉及第14.3.1條第壹款第(壹)至第(三)項,本所決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的第壹個會計年度終止上市。

(1)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6543.8+億元,或者追溯重述後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6543.8+億元;

(二)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為負值,或者追溯重述後的會計年度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經半數以上董事保證真實、準確、完整的年度報告;

(五)雖符合14.3.7條規定的條件,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交易所申請撤銷退市風險警示;

(六)因不符合14.3.7條規定的條件,其退市風險警示申請未經本所審核。

公司股票交易因第14.3.1條第壹款第(四)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在退市風險警示指標對應的年度內出現前款第(四)項至第(六)項情形或者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情形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第四節。規範性類別的強制除名

14.4.1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本所將對其股票交易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壹)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後兩個月內未披露的;

(二)半數以上董事不能保證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的真實、準確、完整,半數以上董事不能保證在公司股票停牌後兩個月內;

(三)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未在要求的期限內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後兩個月內仍未改正的;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規範運作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改正,但未在要求的期限內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後兩個月內未改正的;

(五)因公司股本總額或者股權分布發生變化,連續20個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條件,且在規定期限內未解決的;

(六)公司可以依法被強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八)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14.4.2

本規則第14.4.1條第(四)項所述信息披露或規範運作存在重大缺陷,包括以下情形:

(1)公司已失去信息披露的聯系渠道;

(二)公司拒絕披露應當披露的重要信息;

(三)公司嚴重擾亂信息披露秩序,造成不良影響;

(4)交易所認為公司在信息披露或規範運作方面存在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形。

14.4.17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本所決定終止上市公司上市:

(壹)因14.4.1條第(壹)項原因,自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兩個月內未披露經半數以上董事保證真實、準確、完整的相關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

(二)半數以上董事因14.4.1條第(二)項情形,自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兩個月內仍無法保證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的真實、準確、完整;

(三)自因14.4.1條第(三)項對其股票交易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兩個月內未披露更正後的財務會計報告;

(四)因14.4.1條第(四)項情形,股票交易自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兩個月內未改正的;

(五)因14.4.1條第(五)項情形,自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六個月內未解決總股本或權益分派問題的;

(6)因14.4.1條第(六)項、第(七)項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公司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產的;

(七)雖符合14.4.12、14.4.13條規定的條件,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本所申請撤銷退市風險警示;

(八)因不符合14.4.12、14.4.13條規定的條件,其退市風險警示申請未經本所審核通過。

第五節。重大違法強制退市

14.5.1

本規則所稱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包括以下情形:

(壹)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重大違法行為,其股票應當終止上市;

(二)公司在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公共衛生安全等領域存在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嚴重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或者嚴重影響其上市地位,應當終止其股票。

14.5.2

上市公司出現本規則第14.5.1條第(壹)項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壹)公司首次公開發行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壹百八十壹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壹百六十條作出有罪判決,且生效;

(2)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構成重組上市。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壹百八十壹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壹百六十條作出有罪判決並生效;

(三)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事實,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公司連續會計年度的財務指標實際已經達到本章第三節規定的終止上市標準;

(4)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事實,公司披露的營業收入連續兩年被虛假記載,且虛假記載的營業收入總額達到5億元以上,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營業收入總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凈利潤連續兩年被虛假記載,且虛假記載的凈利潤總額達到5億元以上,超過這兩年披露的年度凈利潤總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潤總額連續兩年被虛假記載,且虛假記載的利潤總額達到5億元以上,超過這兩年披露的年度利潤總額的50%;或者公司連續兩年披露的資產負債表存在虛假記載,且資產負債表虛假記載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末凈資產總額的50%。

(計算上述合計時,如果相關財務數據為負數,先取其絕對值再計算合計);

(五)本所根據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影響認定的嚴重破壞證券市場秩序的其他情形。

14.5.3

上市公司存在本規則第14.5.1條第(二)項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壹)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的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撤銷;

(2)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銷生產經營許可證,或有喪失繼續生產經營合法資格的其他情形;

(三)根據公司發生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結合公司承擔的法律責任類型以及對公司生產經營和上市狀況的影響程度,本所認為應當終止公司股票上市。

第八節。主動終止上市

14.8.1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請主動終止其股票上市。

交易:

(1)公司股東大會決定自願將其股票從證券交易所退市,並決定不在交易所交易;

(二)公司股東大會決定主動撤回其在本所上市交易的股票,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者轉讓;

(三)公司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4)公司因新的合並或兼並而不再具有獨立主體資格,被註銷;

(五)公司向公司全體股東發行回購全部股份,以終止公司股票上市,或者

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總股本和股權分布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上市條件;

(六)公司股東以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為目的,向公司其他全體股東要約收購全部或者部分股份,導致公司股本總額和股權分布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上市條件的;

(七)公司股東以外的收購人以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為目的,向公司全體股東要約收購全部或者部分股份,導致公司股本總額和股權分布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上市條件的;

(八)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批準的其他自願終止上市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