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中國證監會許可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處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所得等值以下的罰款。
根據《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業務許可。未經中國證監會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均不得從事本辦法第二條所列各種形式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
根據《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人員,必須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並加入壹家有從業資格的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後,方可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
任何人未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或者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但是未在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工作的,不得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
根據《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未經中國證監會許可,擅自從事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由地方證管辦(證監會)責令停止,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所得等值以下的罰款。
擴展資料: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投資咨詢人員或其他機構和個人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時,可以向地方證管辦(證監會)投訴和舉報。
地方證管辦(證監會)根據投資人或者社會公眾的投訴或者舉報,有權要求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及其投資咨詢人員說明情況並提供相關資料。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