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公司組織結構健全,經營狀況良好,符合下列要求:
1.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獨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夠依法有效履行職責;
2.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夠有效保證公司財務報告的高效、合法、可靠;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3.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能夠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
2.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1.本次發行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改變前次公開發行證券所募集資金的用途而未予改正的;
3.上市公司在最近十二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
第三條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可以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也可以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
第四條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披露或提供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