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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價鋰礦”拍賣驚現“豪橫加錢哥”!單次加價1.82億元“寧王”入局變數增多

川西鋰礦公司斯諾威54.29%股權第三輪拍賣在11月29日上午11時開始,起拍價為6億元。此次報名方由早前兩輪的5位縮至3位,出價頻次也大幅下滑,不過拍賣在午後驚現神奇壹幕,在前壹位競拍方出價6.18億元的情況下,13時55分,編號“O6829”的競拍方直接加價1.82億元,第三輪拍賣達到8億元封頂價後也自動結束。而早前兩輪中,單次加價最高的僅有5400萬元,第三輪的這位競買者出手堪稱豪橫。競拍公告顯示,第四輪拍賣起拍時間為第三輪拍賣結束後48小時內。

值得註意的是,11月28日,寧德時代宣布成為斯諾威重整第壹順位投資方後,協鑫能科則官宣握有斯諾威66.2%總債權,且通過參股公司持有斯諾威45.71%的股權。在強手如雲的情況下,斯諾威股權競拍及控制權爭奪的變數陡然變大。

股權拍賣短期或難結束

握有豐厚鋰礦資源的斯諾威成了市場上的“香餑餑”。資料顯示,斯諾威擁有四川省雅江縣德扯弄巴鋰礦、石英巖礦詳查探礦權,工業礦和低品位礦礦石量達2492.40萬噸,氧化鋰儲量達29萬噸,平均品位1.18%。

中國證券報記者註意到,斯諾威股權第壹輪和第二輪競拍均有5位競拍方報名,而本次則僅有3位。競買記錄顯示,在第三輪競拍中,3位報名方均有出價。早前,盛新鋰能和天華超凈先後披露參與本次競拍,暫未有其他公司明確參與競拍。

前兩輪競拍的出價次數分別為26次和28次,第三輪僅有7次,但最後壹次出價的競買方加價幅度較大,壹舉在第三輪較量中勝出。作為市場上稀缺的資產,斯諾威第三輪拍賣人氣絲毫未減,截至11月29日15時,第三輪拍賣吸引3.7萬人次圍觀。

由於斯諾威市場預期價值較高,結合本次競拍規則,拍賣競價較為火爆,且很難在短期即完成競拍。本次拍賣活動包含多輪拍賣,每輪拍賣均設有封頂價。管理人在公告中解釋,以第壹輪起拍價2億元為基數,在競價過程中,每增長2億元,即到達本輪封頂價,將觸發熔斷機制(即當競買價格在第壹輪拍賣達到封頂價4億元、第二輪拍賣達到封頂價6億元、第三輪拍賣達到封頂價8億元,以此類推,均將觸發熔斷機制)。每輪熔斷後,當輪拍賣結束,競買人應按照要求交納(補交)拍賣保證金,按照新壹輪次拍賣規則繼續參加競價。

背後爭奪膠著

隨著寧德時代的入局,斯諾威的控制權歸屬變得撲朔迷離。

因資不抵債,斯諾威目前處於破產重整階段。今年10月11日,雅江縣人民法院裁定自10月11日起對斯諾威進行重整。經雅江縣人民法院同意,根據有關規定,管理人面向全國公開招募並遴選重整投資人。

11月28日,斯諾威管理人宣布,經遴選專家評審組評議,推薦寧德時代為第壹順位候選重整投資人,協鑫能科為第二順位候選重整投資人。

而成為斯諾威重整第壹順位投資人,並不意味著寧德時代能鐵定成為重整投資人。“重整計劃能否表決通過,是第壹順位投資人成為最終重整投資人的關鍵因素,第壹順位投資人要是過不了這壹關,理論上就該出局,由第二順位投資人來主持重整計劃的設計,繼續推動重整程序。”曾主持過多家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的資深人士遊念東指出,如果沒有第三方幹預,只要重整計劃不能依法表決通過,則第壹順位投資人只能退出。

按照程序,待《重整投資協議》簽署生效且報經雅江縣人民法院同意後,將召開斯諾威公司債權人會議,組織債權人會議分組表決《重整計劃草案》。在分組表決上,債權組需要占比2/3以上債權額的債權人表決通過,出資人組亦然。

協鑫能科握有債權優勢。協鑫能科11月28日公告稱,公司分別與全資子公司協鑫鋰電、四川協鑫簽署了《債權轉讓協議》,債權人協鑫鋰電、四川協鑫將包括但不限於對斯諾威的債權及其全部相關權利轉讓給公司,上述二家全資子公司***計轉讓債權金額為5.13億元。公司參股企業四川鋰珩轉讓斯諾威的債權金額為5.58億元,轉讓價格為4.48億元。此外,四川珩鑫合計持有斯諾威45.7142%的股權。

公告顯示,斯諾威管理人初步審查債權(含已確認)***計16.13億元。以此來看,協鑫能科已經控制斯諾威多數債權,屆時在斯諾威債權人會議的投票中將處於優勢地位。

有業內人士認為,由於協鑫能科已收購債權占斯諾威公司總債權的66.2%,且有45.71%的股權在手,如表決不通過,重整計劃將難以推進。除此之外,因成都興能持有的斯諾威公司54.29%股權還在拍賣中,目前尚未確定出資人身份,需待拍賣完成,才能召開出資人組會議。

但在遊念東看來,若寧德時代成為重整投資人,屆時重整方案對相關利益方的補償安排包括談判技巧都將至關重要。若寧德時代給出的清償安排較公允,比如普通債的清償率比照清算狀態下能上浮比如20%-30%,即使握有多數債權的協鑫能科投下反對票,法院仍可能依法做出裁定批準重整計劃的決定(俗稱“強裁”)。而在出資人組方面,假設債務人已經處於資不抵債的狀態下,重整投資人通過“增資註資”方式取得對債務人的控制權是符合《企業破產法》“公平對待出資人”的立法本意的,即使出資人組的表決不能獲得法定多數的通過,也不影響法院做出強裁。

遊念東最後補充強調說,“公允”二字看似簡單,其實在司法重整這種特定的環境下有極豐富的內涵,真正做到也不容易,這就要看寧德時代對此次競爭的重視程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