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國證券法將余額包銷歸類為承銷。證券承銷所謂證券承銷,是指證券發行時,承銷商以自有資金購買全部或部分擬發行的證券,然後向社會公開銷售的承銷方式。未售出部分在承銷期屆滿時仍由承銷商持有。證券承銷分為兩種:壹種是全額承銷,壹種是限額承銷。全額承銷是指承銷商根據合同向發行人支付的資金總額。限額承銷是指承銷商承銷發行人發行的部分證券。無論是全額承銷還是限額承銷,發行人與承銷商的關系都是壹種證券交易關系。承銷過程中未售出證券的所有權屬於承銷商。
2.承銷團承銷。又稱“聯合承銷”,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證券承銷商共同接受發行人的委托,向社會公眾銷售某種證券的承銷方式。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承銷商組成的承銷機構稱為承銷團。根據我國《證券法》規定,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證券,票面金額合計超過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由主承銷商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債券承銷範圍,企業債券承銷提供企業債券融資咨詢、方案策劃和實施、產品設計和定價分析服務;協助企業申請企業債券發行規模,尋找擔保單位,進行信用評級;組織發行公司債券,推薦上市和清算;代理公司債券登記托管、國債、金融債和次級債券承銷業務,具有堅實健全的國債、金融債和次級債券機構營銷網絡,與保險公司、基金公司、財務公司等國內大型機構投資者有著良好的合作關系。全國各地的營業部都有專職的債券業務人員,統壹協調,及時與不同的客戶群體溝通,為承銷這類債券,承銷短期融資券,擁有短期融資券承銷商的信息提供了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