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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的合法程序

集資是融通資金的方式之壹。

集資是從企業內部獲得資金,讓自己下屬拿出錢來入股就是集資。

金融活動的生命在於企業規模擴張沖動和社會資金投資沖動之間的相互需求。壹方面,現代工商業及金融業發展往往需要通過合法的金融手段募集閑置社會資金,通過資源互補實現企業的發展進步;另壹方面,社會上存在大量的閑置資金,具有天生的投資增值需求。上述兩種沖動的相互滿足除通過銀行吸儲貸款實現之外,還可以通過企業直接向社會集資實現。由於集資活動天生具有投資者先支付對價後收取回報的信用性,以及投資者與資金使用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性,所以集資活動在組織上述兩種沖動對接的過程中,其合法性主要取決於其是否對最大限度避免資金運作失敗風險采取了有效的措施,以及上述措施是否在足夠保護社會投資者的目標上達到合理的程度。

盡管缺乏更加有效的區分標準,集資活動根據集資對象和範圍的不同,而區分為“向特定對象的集資”和“向不特定對象的集資”(社會上有說法稱上述兩種不同的集資方式為“私募”和“公募”,但該二用語並非法律用語)。由於特定和不特定集資對象在投資理性和影響社會穩定程度等方面的差別,法律對向不特定對象集資活動的合法性具有更加明確和嚴格的監管要求,包括但不限於限制集資人資格、嚴肅行政審批程序、規範信息披露和集資程序、保障履約能力等方面。

如果個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壹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給予回報的行為的話,是不能集資的,這就是所謂的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壹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給予回報的行為。非法集資往往表現出下列特點:壹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包括沒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準集資。二是承諾在壹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裏“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壹般來說,具有以上四個特征的集資行為可以認定為非法集資,但判斷非法集資的根本特征是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以及有承諾給出資人還本付息的行為。

非法集資案例:河北省任縣煤炭工業有限公司非法集資案

1999年7月13日,河北省任縣煤炭工業有限公司在沒有經過任何部門批準的情況下,以解決資金困難為理由,在任縣縣城設置了固定場所,發放宣傳品,掛橫幅標語,公開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集資,在社會上引起了轟動。集資是以“入股”的形式,期限3年,年利率10%,並允諾到期後由縣財政兌付。截止查處時***集資14萬元,其中,內部職工入股8萬元;社會公眾入股6萬元。

從煤炭工業有限公司所實施的集資情況看,該公司是以“入股”解決企業困難為幌子,實施非法集資行為,是壹起典型的非法集資案件。該非法集資活動已被取締。

法律中對非法集資的定義:

刑法 第壹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的解釋

三、根據《決定》第八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構成集資詐騙罪。

“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采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準,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

行為人實施《決定》第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與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別在於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集資詐騙必須以非法占有所集資款項為目的,其他雖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還有返還的意圖,但其本身的集資行為是違法的.

非法集資數額達到600萬元,已經構成了犯罪。刑法上關於非法集資有兩個條文,壹個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這個罪名的處罰較輕,壹般行為人主觀惡性較小,沒有惡意占有公眾存款的目的,壹般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且根據大量法院判決表明,多數情況下都會判處緩刑,不用坐牢的,如河北的孫大午;另壹個就是集資詐騙罪,這個處罰很重,主要是行為人主觀上有非法將公眾的錢財占為己有的目的,有詐騙的目的,主觀惡性較強,根據刑法規定,壹般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公司負責人屬於第壹種情況,那樣就沒有什麽很大的問題,主要就是罰金,如果是第二種的話,處罰就很重了。

對於下面的投資者而言,如果跟公司沒有直接的聯系,是不會構成犯罪的,因為最多只是從中收取提成,主觀上並不具備吸收他人存款或者占有他人存款的目的,所以不呼構成犯罪,不能構成非法集資。對於自己的損失,《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國務院第247號令)第十八條明確規定: “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