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對於多生育壹個子女的公務員的處分規定,要參照當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比如《雲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生育子女的,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
相關內容:
1,廣東公務員超年限處分
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鄉鎮集體企業應當給予辭退或者解除聘用合同。超生的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對編外學生,有關單位應當自依照本條例規定作出決定之日起五年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和鄉鎮集體企業不得招收或者錄(聘)用;五年內不得當選村(居)委會成員和評為先進;七年內不得享受公費醫療待遇;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農村股份合作制的分紅和其他集體收益。
2、北京公務員超生處罰
根據《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違反本條例生育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生育的住院費、醫療費自理,產假期間停發其工資福利;三年內不得評為先進個人,不得晉升職務,並取消壹次等級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