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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繼承公證費用

按壹般公證費用收取,關於證券的繼承,民法上對繼承的壹般規定都能適用。由於股票已進入無紙化交易,因此在股票所有人死亡之後,其股票的提取、過戶還要經過壹些特殊的程序。在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這些程序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關於存款人死亡之後存款過戶和支付手續的規定辦理。這些規定是:

(1)合法繼承人應向當地公證處(未設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證券公司憑合法的證明書予以辦理相應的轉戶手續。

(2)該項股票的繼承權如發生爭執,則應由人民法院判決。證券公司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辦理相應的手續。

(3)股票所有人死亡後,無法確定繼承人又無遺囑的,經公證部門證明,全民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群眾團體的職工所持有的股票,歸國家所有;集體單位的職工股票,轉為該單位集體所有。

(4)股票所有人為在國外的華僑、中國血統外籍人士或港澳臺同胞,其合法繼承人在國內,可憑原股票所有人的死亡證明(或其他可證明原所有人確實死亡的證明)向當地公證處辦理(無公證處的地區可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證券公司憑此證明書辦理相應的手續。

(5)在我國定居的華僑(包括無國籍者)持有我國的股票,其過戶和提取手續,與我國公民持有的股票處理手續相同。與我國訂有雙方領事協定的僑民則應按協定的具體規定辦理相應的手續。

(6)繼承人在國外的,憑原股票所有人死亡證明和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親屬證明,向我公證機關辦理繼承權證明書,證券公司憑此證明書辦理相應的手續。若繼承人所在國家為禁匯國家,可由當地僑團、友好社團和愛國僑胞、友好人士提供證明,經我駐所在國使、領館認證後向我公證機關辦理繼承權證明書,證券公司憑此證明書辦理相應的手續。繼承人所在國如與我國未建立外交關系,應根據特殊情況特殊處理。

(7)如股票所有人死亡後,在其繼承人申請繼承權利前,股票按正常的操作程序已被拋售取走,證券公司概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