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股權質押的法律規定有什麽
股權質押的法律規定有: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條第壹款規定,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第四百四十三條規定,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二、股權質押的風險有多大
股權質押的風險如下:
1.股權價值波動下的市場風險:
股權設質如同股權轉讓,質權人接受股權設質就意味著從出質人手裏接過了股權的市場風險。而股權價格波動的頻率和幅度都遠遠大於傳統用於擔保的實物資產。
2.出質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風險:
所謂股權質押的道德風險,是指股權質押可能導致公司股東“二次圈錢”,甚至出現掏空公司的現象。股權質押制度規定的優先受償權與壹般擔保物權的優先受償權不同,具有特殊性。
三、股權質押的流程
股權質押的流程人如下:
1.在工商局領取並填寫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
2.提供記載有出質人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復印件或者出質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復印件(均需加蓋公司印章);
3.向工商局要求的各項資料提交即可。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抵押權的定義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