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以下簡稱滬港通),是指上海證券交易所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聯合交易所)之間的技術連接,使內地和香港投資者可以通過當地證券公司或券商在規定範圍內買賣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滬港通包括滬股通和港股通。
滬股通是指香港投資者委托香港券商通過港交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上交所申報,在規定範圍內買賣上交所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是指內地投資者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委托內地證券公司在規定範圍內,向香港聯合交易所申報買賣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第三條滬港通應當遵守兩地市場現行的交易結算法律法規,相關交易結算活動應當遵守交易結算發生地的監管規定和業務規則,上市公司應當遵守上市發生地的監管規定和業務規則,證券公司或者券商應當遵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監管當局的監管規定和業務規則,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中國證監會對滬港通業務實施監督管理,按照公平、公正、對等的原則,與香港證監會及其他相關國家或地區的證券監管機構共同維護投資者跨境投資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上海證券交易所和香港證券交易所在辦理滬港通業務時,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提供必要的場所和設施;
(二)在對方所在地設立證券服務公司,管理其業務活動,督促和協助其履行本規定賦予的職責。
(三)制定滬港通相關業務規則,進行自律管理;
(四)制定證券交易服務公司開展滬港通業務的技術標準;
(五)實時監控滬港通交易,建立相應的信息交換系統和聯合監控系統,監控跨境不公平交易,防範市場風險;
(六)管理和發布滬港通相關市場信息;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上海證券交易所應當根據相關監管要求,制定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具體標準和實施指引,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六條證券服務公司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相關業務規則或者通過證券交易所的相關業務安排,履行下列職責:
(1)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提供港股通相關服務;香港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證券交易所提供滬股通相關服務;
(二)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技術服務;
(三)履行滬股通或者港股通額度管理相關職責;
(四)制定滬股通或港股通業務的操作流程和風險控制措施,加強內部控制,防範風險。
(五)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制定內地證券公司開展港股通業務的技術標準,並對公司開展業務的技術系統進行測試和評估;香港聯合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制定香港券商開展滬股通業務的技術標準,並對公司開展業務的技術系統進行測試和評估;
(六)為證券公司或券商提供技術服務,監控其滬股通或港股通相關技術系統的運行情況;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香港中央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香港中央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在辦理滬港通業務時,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壹)提供必要的場所和設施;
(二)為滬港通業務提供登記、存管和結算服務;
(三)制定相關業務規則;
(四)依法提供名義持有人服務;
(五)對從事滬港通業務的登記結算機構的相關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內地證券公司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本規定、中國證監會其他規定和相關業務規則的要求,加強內部控制,防控風險,並根據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實施方案,切實維護客戶權益。
第九條異常交易情況嚴重影響滬港通部分或全部交易正常進行的,上海證券交易所、香港證券交易所可以根據業務規則和合同約定,暫停滬港通相關的部分或全部業務活動,並予以公告。
第十條上海證券交易所、香港證券交易所開展滬港通業務,只能為投資者提供規定範圍內的股票交易服務和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服務。
第十壹條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證券公司或者券商不得撮合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股票的指令,也不得在證券交易所以外以其他任何方式為通過滬港通買賣的股票提供轉讓服務,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外國投資者投資境內股票,應當遵守以下持股比例限制:
(壹)單壹外國投資者對單壹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65,438+00%;
(二)所有外國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合計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30%。
外國投資者依法對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的,其戰略投資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國內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監管規則對最高持股比例有更嚴格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投資者依法享有通過滬港通買入股票的權益。
內地投資者通過港股通買入的股票,應當記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在香港中央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的證券賬戶。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通過香港中央結算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對股票發行人行使權利。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對股票發行人行使權利時,應事先通過內地證券公司征求內地投資者的意見,並按其意見辦理。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出具的股票持有記錄是股通投資者享有股票權益的法律憑證。內地投資者不得要求退出紙面股票,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香港投資者通過滬股通買入的股票,登記在香港中央結算公司名下。通過滬股通買賣股票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香港投資者,應當依法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
第十四條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負責通過港股通達成交易的股票和資金的清算交收。對於通過滬股通達成的交易,香港中央結算公司負責股票和資金的清算和交收。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和香港中央結算公司按照兩個市場結算風險相對隔離、互不傳導的原則,不參與對方市場的互保風險基金安排;其他相關風險管理安排應當符合交易結算發生地交易結算風險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股票,應當以人民幣與證券公司或者券商進行結算。
第十六條違反法律法規、本規定及中國證監會其他有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依法采取監督管理措施;依法需要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中國證監會、香港證監會及其他相關國家或地區的證券監管機構通過跨境監管合作機制,依法查處與滬港通業務相關的跨境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當根據本規定的相關要求,制定滬港通業務規則,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後實施。
第十八條證券交易所、證券服務公司、結算機構應當妥善保管因履行本規定職責而形成的各類文件和資料,保存期不少於20年。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