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經紀商的權利
1、有拒絕接受不符合規定的委托要求的權利,即投資者的委托要求應符合有關法律和規章制度的規定。
2、有按規定收取服務費用的權利,如交易傭金等。
3、對違約或損害經紀商自身權益的客戶,經紀商有通過留置其資金、證券或司法途徑要求其履約或賠償的權利。同時,證券經紀商也必須承擔壹定的義務。這些義務主要體現了為委托人服務和公平買賣的原則,例如:堅持信譽為本、客戶至上;堅持客戶優先、委托優先;堅持為客戶負責,但不代替客戶進行決策;堅持公平交易,不得以非正當手段牟取私利。
4、根據現行有關規定,經紀商在接收客戶委托時,不得向客戶融資或融券。經紀商在證券代理買賣中必須履行上述義務,如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委托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如因證券經營機構過失,造成委托人的損失,須負賠償責任。委托人如遇證券經紀商違約造成損失而又不履行賠償責任時,可向證券交易所或中國證監會投訴或請求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訴訟。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按其所屬的證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職務違反交易規則的,由所屬的證券公司承擔全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