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協會統壹組織的基礎科目和壹門專業科目資格考試的,即取得從業資格。通過基礎科目和兩門以上(含兩門)專業科目考試的,取得壹級專業水平認證證書;通過基礎科目和四門以上(含四門)專業科目考試的,取得二級專業水平認證證書。 二、考試科目考試科目分為基礎科目和專業科目,基礎科目為《證券基礎知識》。專業科目包括:《證券交易》、《證券發行與承銷》、《證券投資分析》、《證券投資基金》。單科考試時間為120分鐘。基礎科目為必考科目,專業科目可以自選。
三、報名時間 點擊查看 → 報名須知2010年證券從業考試安排(如下表所示)詳情請關註本站考試動態欄目。具體考試地點和時間公布如下:考試報名時間 考試時間 地點 第壹次 1月5日至1月18日3月6、7日北京、天津、石家莊、太原、呼和浩特、沈陽、長春、哈爾濱、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濟南、鄭州、武漢、長沙、廣州、南寧、海口、重慶、成都、貴陽、昆明、西安、蘭州、西寧、銀川、烏魯木齊、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蘇州、煙臺、溫州、泉州、拉薩等40個城市第二次 3月10日至23日5月22、23日北京、天津、石家莊、太原、呼和浩特、沈陽、長春、哈爾濱、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濟南、鄭州、武漢、長沙、廣州、南寧、海口、重慶、成都、貴陽、昆明、西安、蘭州、西寧、銀川、烏魯木齊、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蘇州、煙臺、溫州、泉州、拉薩等40個城市 第三次 8月3日至12日10月23、24日
北京、天津、石家莊、太原、呼和浩特、沈陽、長春、哈爾濱、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濟南、鄭州、武漢、長沙、廣州、南寧、海口、重慶、成都、貴陽、昆明、西安、蘭州、西寧、銀川、烏魯木齊、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蘇州、煙臺、溫州、泉州、拉薩等40個城市
第四次10月19日至28日12月4、5日
北京、天津、石家莊、太原、呼和浩特、沈陽、長春、哈爾濱、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濟南、鄭州、武漢、長沙、廣州、南寧、海口、重慶、成都、貴陽、昆明、西安、蘭州、西寧、銀川、烏魯木齊、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蘇州、煙臺、溫州、泉州、拉薩等40個城市 四、考試方式 全國統考,閉卷,采取計算機考試方式進行。 五、大綱教材,點擊查看 → 完整考試大綱 2010年全國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大綱:
第壹部分 證券市場基礎知識
目的與要求
本部分內容包括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等資本市場基礎工具的定義、性質、特征、分類;金融期權、金融期貨和可轉換證券等金融衍生工具的定義、特征、組成要素、分類;證券市場的產生、發展、結構、運行;證券經營機構的設立、主要業務、內部控制和風險控制指標管理;中國證券市場的法規體系、監管構架以及從業人員的道德規範和資格管理等基礎知識。
通過本部分的學習,要求熟練掌握證券和證券市場的基礎知識、基本理論、主要法規和職業道德規範;掌握證券中介機構的主要業務和風險監管。
六、報名條件,點擊查看 → 報名指南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含香港地區應考人員) :
(壹)報名截止日年滿18周歲;
(二)具有高中或國家承認相當於高中以上文憑;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報名方式 報名采取網上報名方式。考生登錄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按照要求報名。報名費每單科人民幣 70元,繳付方式、收據、準考證打印等有關事項請仔細閱讀協會網站報名須知。
八、證書申請 協會負責人:申請執業證書的人員應當取得從業資格、被證券從業機構聘用、符合《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有關品格、聲譽方面的條件;申請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還應當具有中國國籍、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及兩年以上證券從業經歷;申請從事證券資信評估業務的,應當具備兩年以上證券從業經歷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條件。執業證書通過所在機構向中國證券業協會申請。協會應當自收到執業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證監會備案,頒發執業證書。執業證書不實行分類。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經機構委派,可以代表聘用機構對外開展本機構經營的證券業務。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連續三年不在機構從業的,由協會註銷其執業證書;重新執業的,應當參加協會組織的執業培訓,並重新申請執業證書。 九、適合人群協會負責人:概括地說,證券從業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應當取得從業資格和執業證書。具體而言,證券公司中從事自營、經紀、承銷、投資咨詢、受托投資管理等業務的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機構中從事基金銷售、研究分析、投資管理、交易、監察稽核等業務的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基金銷售機構中從事基金宣傳、推銷、咨詢等業務的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中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專業人員及其管理人員;證券資信評估機構中從事證券資信評估業務的專業人員及其管理人員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人員應當取得執業證書。相關機構不得聘用未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對外開展證券業務。被證監會依法吊銷執業證書或者因違反本辦法被協會註銷執業證書的人員,協會可在3年內不受理其執業證書申請。 十、制度特點協會負責人:與原有規定比較,新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制度有以下幾個特點:
(壹)明確規定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機構、基金銷售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估機構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從事證券業務的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必須在取得從業資格的基礎上取得執業證書。
(二)簡化了從業資格的分類及取得條件。通過協會統壹組織的基礎科目和壹門專業科目資格考試的,即取得從業資格。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人員,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取得從業資格。
(三)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向社會及境外人士開放。自2003年起,凡年滿18周歲,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境內外人士都可以報名參加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資格考試設壹門基礎科目和若幹專業科目,報考人員可自行選擇專業科目的門類。
(四)對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專業水平級別認證。通過基礎科目和兩門以上(含兩門)專業科目考試的,取得壹級專業水平認證證書;通過基礎科目和四門以上(含四門)專業科目考試的,取得二級專業水平認證證書。
(五)結合執業證書管理工作,建立執業人員誠信記錄及評價制度。
(六)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授權,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行使證券業從業資格取得及執業證書管理職責。 十壹、教材咨詢
單位名稱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